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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家用轿车用银行的名义进行投保,在车辆被盗之后,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是无效的,不愿进行理赔,车主很无奈,于是只好把该银行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就在昨日,珠海的香洲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二审已经终结,虽然说银行为私家车进行投保的保险单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法院仍然裁定投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各承担30%的责任,还需要承担逾期的利息,由车主自行承担四成的责任。
【法智分析】
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珠海的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机动车辆的保单,为一辆私家车投了车辆保险,其中的附加险为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是24万元人民币。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写明了,此车行的驶证车主是张小姐,张小姐表示实际的车主是自己的一个亲戚王小姐,因王小姐在购车时户口没有在珠海,所以借用了张小姐的身份证进行车辆相关证件的办理,并且支付了保险的费用。
日前,此车辆在王小姐的住处被盗了,案件一直没能侦破。之后,王小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被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她向银行求助,但是仍然被拒绝了。没有办法的王小姐将此银行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当地的人民法院。
三方均各执一词,表示无承担赔偿的责任
原告的王小姐表示,被告的银行为了增加保险的数额,诱导原告人以其行名义向被告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险的投保,该保险公司在明明知道上述情况的前提下,在同天向原告人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并且收取了原告人的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4843.53元。所以,私家车公投是银行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结果。在被保车辆被盗以前,保险公司就曾经理赔过一次,这说明保险公司是认可该车辆是经过银行的名义进行投保的。所以,原告人要求银行以及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全车的盗抢险,保险公司免赔20%的日常惯例,一同赔付全车的盗抢险的保险金额的八成,也就是即19万2千元人民币。
银行表示,“私家车公投”是原告人私下里通过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主动要求参保的,银行方面并没有欺骗与隐瞒原告人的行为,也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的利益,从法律上和权利义务上,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的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对于本案件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或者无效根本不存在任何的过错,银行在投保时,是没有声明过是代理其他人投保的,更没提交任何的委托书。至于在此案件之前的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应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是银行方面的不当得利。
【法院裁决】
由于合同无效,三方均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这一案子经过当地的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一致认为,三方在这一案子中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裁定投保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各承担30%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人5万7千余元人民币,并需要承担逾期的利息;车主需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智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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