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案例】
小伙胡先生在驾车去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子撞到河道的护栏之后落入河中,胡先生因溺水失去了生命。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表明,胡先生对这次的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胡先生的父母却认为,是由于河道的护栏质量不行,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胡先生的父母把当地的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浙江余姚的法院在一审之后裁决,驳回当事人胡先生父母的所有诉讼请求。胡先生的父母不认同一审的裁决结果,于是提起上诉。
日前,宁波的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之后,驳回了胡先生父母的上诉,维持一审的原判。
胡先生的父母认为,发生事故的车辆只有车头有轻微的损坏,驾驶位的安全气囊都不曾打开,胡先生的全身并没有较大程度上的损伤,这些事实情况足以证明,事发的时候,车子撞到防护栏的力度是非常小的,在这种情形下,护栏却并未起到任何保护的作用。且发生事故处的防护栏与国家的标准明显不相符,使得行人与车辆的越出风险提高。事故发生的地段由两位被告管辖,所以两被告应负责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并没有就此意见向审理的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情审理】
经过法院的审理与查明,案发时的路段为被告的村委会负责管辖,因此,原告起诉镇政府索要赔偿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按照一般侵权事件的责任构成要件,需要确认行为、过错、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四点,此案件的焦点应集中到村委会是否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法院觉得,案发的路段是村道,村委会修建防护栏属于相应的行政管理,本意是对于村道提供安全的边界,并提醒在村道行驶的人需谨慎安全行驶,所以,村委会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案发当天是晴天,胡先生行驶在村道上是光线良好的晨间,此路还是胡先生每天上班时的必经之路,胡先生对路况应该非常熟悉。以上的种种现象表示,胡先生有能力、有义务进行安全的驾驶,并且,此次事故的认定书已经认定胡先生对机动车操控不当,所以引发了交通事故,胡先生须对这次的事故承担所有责任。
【法院裁决】
法庭依法裁判,被告的村委会对胡先生的死亡不存在侵权的行为,也不存在错失,因此与胡先生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驳回原告胡先生父母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符裁决上诉。宁波中院二审仍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的宣判。
【法智小结】
在驾驶过程中,大家一定要安全驾驶,注意力集中,不要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接打电话、看手机、抽烟等,为了自身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一定要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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