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某女性房东在自己家的住宅内容留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提成,目前,当地的人民法院已经以容留他人卖淫的罪名,将这位女房东处以了三年的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执行,且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被告董女士,广西人,近几年来,她容留李某等多名外地的妇女,在自己家的住宅二楼和三楼,进行卖淫活动,并且从几名卖淫妇女的卖淫获利中,以抽取“床铺费”的方式,拿取提成。起先,董女士将自家的二楼租给了几位外地的妇女,当时董女士并不知道这几位外地妇女在自己的房子里进行着违法的勾当。某次,董女士前去收租,偶然撞见一位嫖客在和卖淫的妇女商讨价格。董女士心生一计,要求几位卖淫的妇女从卖淫所得中抽取相应比例的提成,用来交“床铺费”,否则就要报警,几位卖淫妇女答应了董女士的要求。后来,卖淫妇女的人数有所增加,董女士将三楼的房间也租给了她们,进行卖淫活动。
某天夜里,李某等人在董女士家中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擒获。同一天,被告董女士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经过当地法院审理后,法官认为被告董女士以个人营利为目的,收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董女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容留他人卖淫的罪名。因此,法院对被告董女士的行为作出了以上的裁决。
那么,收留他人卖淫该如何处罚呢?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你带来相关问题的回答,欢迎大家阅读。
【法智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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