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案例】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在2006年7月6日结婚并生活在一起。2012年的12月,原告同被告人发生争执后,原告返回其老家,随后因精神障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她花去的医疗费用为818元,交通费用为400元。 2013年的4月28日,原告去医院进行了关于自身精神病学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工作能力丧失、个人生活自我护理能力也丧失了,总计1300块钱人民币为鉴定以及检查的费用,还有600块钱的交通费用。原告出院后,继续返回其老家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从未看过原告,也没有支付原告的医疗费。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原告李某在医院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从未见过被告人王某,被告人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因此,应批评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被责令支付原告李某的治疗费用以及扶养费用共计人民币4620.8元,并需要承担原告未来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
下面,法智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有关婚姻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阅读下文,希望能为大家排忧解难。
【法智普法】
依照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相互支持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有能力抚养的一方必须履行扶养义务,特别是当另一方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与生活能力的时候。若不履行此项法律义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和被告为夫妻,尽管双方已经分开生活,但婚姻关系尚未结束。夫妻仍然需要在经济上互相支持。现在,原告正处于生病的时期,既没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又没有任何工作的能力。作为原告的丈夫,被告人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法智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作为相互的伴侣,在生活中遇到变化时应该一同面对的风暴,或一起分享利益,并要做到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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