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一家投资公司做业务员的工作,凭借着亲和的外表,很快便积累起一批客户资源,为客户们介绍公司的各种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张老太就是余某的客户之一。
张老太已是年逾古稀,爱好投资。一些朋友告诉张老太,余某所在的投资公司有不少收好项目,收益稳定,于是便到投资公司去咨询详细情况。接待她的余某每次都会耐心回答她的不解之处,端茶倒水,很是殷勤。张老太慢慢信任上余某。
当余某知道了张老太是一个人生活之后,更是每隔几天就到她的家中陪伴她,做点家务之类的。张老太把余某看做自己的“干儿子”,对余某信任有加,并且通过余某参与了不少理财项目。
后来,张老太在其他公司做的40多万元的投资打了水漂,于是向余某诉苦。余某用为张老太想办法当借口,更加勤快地往张老太家里跑,其实呢,是借此机会向张老太介绍其他投资理财产品。虽然余某已从之前的理财公司离职了,但他继续用投资业务员的职位,向张老太推销新公司的投资项目,并承诺每年都可以得到8%的收益,比之前任职的投资公司的项目更赚钱。张老太听信了预谋的推销,但由于手上没有多余的钱了,余某就劝张老太将手上唯一的房产变卖,用卖房的钱进行投资,等赚了钱还能换个更好的房子。
张老太有点心动,却迟迟没有下定决心卖房子。余某某便立即找了两个之前的同事高某和戴某助攻,约着一起到张老太家吃个饭。独自一人的张老太一下子有了三个“干儿子”,且各个体贴孝顺,心里已经乐开了花。在他们好言好语的攻势下,张老太终于同意卖房,并用卖房的钱进行投资。但是,张老太也有自己的顾虑,她担心卖房子之后,户口就没地方落了。
余某三人进行了一番商议,最终决定让高某和张老太“假结婚”,这样的话张老太就落户的地方了。
张老太通过余某三人签订了投资合同,又与20几岁的高某登记结婚,之后,便将92万元的卖房首付款打给了高某。
但这笔钱没有进行任何投资,而是被余某三人私留。原来余某三人不甘心将辛苦得来的钱给公司,自己只能拿到一小部分的提成,于是他们将张老太的钱分账之后,各自花掉了。
余某又继续劝说张老太用卖房的尾款买理财产品。想着之前做的理财产品收益稳定,张老太又把90多万的卖房尾款交给了余某三人。然而和上次一样,钱都被余某三人赌博、购物花掉了,但他们还是按月给张老太打几千块钱的“收益款”,制造出投资项目正在盈利的假象。
最终,余某三人将张老太的钱都花光了,害怕受到法律严惩的三人竟和张老太玩起了“人间蒸发”。这是的张老太才反应过来,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立即报了警。
法智律师网小编认为,余某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了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合同诈骗罪。
那么合同诈骗罪是什么呢?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
【法智普法】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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