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案例介绍】
几天前,车主郑先生遇到了一起关于保险理赔的案件。起因是,郑先生买了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为保险起见,郑先生已购买了购车之后的所有保险,且该车的使用目的是非经营性的。
有一天,在休假期间,郑先生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他想在邻省做点事情,并要求郑先生开车送他一程。朋友反复言说并提出可以支付一些费用。面对朋友的恳求,郑先生别无选择,只能同意。在与他的朋友在邻省完成工作之后,他的朋友请郑先生在一家当地餐馆吃饭,以表达感激之情。郑先生将车停在酒店门外,与朋友共进晚餐。当两人吃过晚餐并准备开车返回时,他们发现停在门外的汽车不见了。郑先生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
之后,郑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郑先生未向保险公司说明该车辆已经变更使用方式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郑先生不明白这一点。尽管费用是由朋友支付的,但这只是基本的费用。他主要是为了帮助他的朋友。他如何成为“变更汽车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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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案例分析】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叶先生表示:车辆变更使用用途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机动车保险,相关条款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转卖、赠送他人,变更车辆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所谓变更使用用途,就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的车辆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改装车型。如果被保险人把非营业性质的车辆进行租赁,则该车辆被视为已改变其用途,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依照《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该车的所有者郑先生并没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郑先生相应损失。因为郑先生使用该车将朋友带往外地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朋友间的帮助,及时收取了一定费用,也不能视为改变该车的用途性质。所有者郑先生被认定为使用车辆进行营业时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车主是为了营利的目的而去使用车辆,并且其营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郑先生确实收取一些费用,但是他使用汽车主要是为了帮助朋友而不是为了牟取利益,而且他的行为也不是连续性的。不能认为郑先生的举动是为了改变车辆的用途。保险公司应赔偿郑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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