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案例】
原告:某市金属门窗厂
被告:李某
2006年初,周某通过李某(周某与朋友关系)签订了原告合同,总价为14万元,周某需要通过被告支付原告6万元,还未交8万元。对此,周某口头表示,将尽快偿还2007年5月还欠原告的8万元贷款,但周某下落不明。原告在2008年12月没有要求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寻找朱某的下落,找到了被告。被告于2009年5月28日向原告发放了一份偿还计划。还欠费用8万元。我负责在2019年之前收回。原告如果意外不妥,我将分期偿还。2010年初原告未能收回剩余金额,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8万元。对此,被告相信与原告形成业务关系,欠其款项的是朱某,原告被起诉的钢铁厂业务由自己介绍,但我只是起到介绍作用,所拥有的偿还协议在原告把我灌醉的情况下发出并不是我的真正意思,所以请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先生在签发偿还合同的那天,我和被告一起出差,在原告处,即原告家吃饭。平时酒量不好,喝了不少。写还款合同时,我曾停止,但被原告阻止了。
【法智分析】
判决确认了原告门窗工厂和朱某的关系,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但双方都承认原告通过钢窗合作承诺的事实。被告声称还款协议由原告采取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人的证词证据,但证明力不能支持其辩论理由,对自己发出的还款安排,应判断被告的真正意思必须经过法律确认。原告为朱某制作了钢窗,并实际交货。因朱某没有合同加工贷款,发生了这一纠纷,本案被告自愿履行偿还义务,但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被告必须负全部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依法有根据,需要支持。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判决效力发生后,判决赔偿原告欠款8万元。
【法智普法】
该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主体的决定和谁负责法律责任。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只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就可以拥有抗诉权,具有抗诉权的原告到底要起诉谁,其选择权在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选择了李某,程序上以李某提出的偿还协议对李某具有抗诉权。在实体责任负担中,被告认为偿还协议案是原告酒醉后出具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目击者的证词是单独的,没有其他证据和相互证明的证据的证明力很小。在审判中,被告没有否认这一偿还协议的真实性。这在法律上应被视为一种自认行为,被告没有提出可以推翻这一协议真实性的相关证据。对于这种自认的行为,法院必须确认。权利义务在合同上不会直接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但是被告也没有提出义务主先生承诺转让债务的证据。但是原告以被告提供的这一偿还计划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知道,在发布这一偿还计划时,周先生已经下落不明。在还款计划中规定的“如有意外”中,被告知道实际上存在危险。实际上,在债务难以安排的情况下,被告仍然要向原告出示字据,被告的这种入诉行为必须取得与义务主谋签订合同时享有的法律地位,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指控的被告主体必须是合法对象,法院裁定被告的责任是有据可依。本案被告履行义务后,有权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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