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尽皆知的网红秦志晖(网络昵称“秦火火”)被法院裁定为诽谤、寻衅滋事罪,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由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最终执行有期徒刑共计三年。“秦火火”是自去年“两高”发表有关造谣的司法解释以来,第一个被定罪的网络谣言制造者。
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有关此案件的法院审理及其裁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法院宣布判决要点:
被告人秦志晖在明明知道罗某(男,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是一名军人的情况下,在2月25日使用了自己名为“东土秦火火”的新浪微博帐号, 捏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罗某的哥哥在德国西门子公司的任职,是由于罗某及其家人在背后搞利益交换的行为,并将此消息传播到了互联网上。该信息被重复转载了2500次以上,导致大量网民对罗某及其家人进行非常负面的评价。
上述事实是经过挺深的举证、或者通过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词,相关的书面证据以及被告在庭审和供词后的供认等证据得到证明。
被告秦志晖明明知道杨澜(女,阳光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向希望工程虚假捐款是别人捏造的信息,并非事实。 在某年的7月15日,他再次使用了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在互联网上散布此信息。这些信息被转载了700多次,导致大量网民对杨澜进行了非常负面的抨击。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受害人举报的证据,证人的证词,相关书面证据以及被告的供述证明。
针对这一事实,辩护人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书面证据,以证明所涉及的微博不是由被告人秦志辉本人发布的,有关杨澜虚假捐赠的信息以前就已经在互联网上形成了。
以上证据,经法庭证词和盘问,经本院核证为:
1.被告人秦志晖关于其使用“秦火火”微博账号,并且在北京发布这条微博的供词,有华迅天下公司以及新浪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据,以及证人刘某的证言佐证,且微博账户的注册不需要本人到注册地亲自操作,故微博账户注册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2、有关于杨澜的虚假捐款的不实消息,虽然在互联网上曾经有过传播,但是,在杨澜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做出澄清之后,被告人秦志晖仍然予以大范围散布,可以认定其明明知道系捏造的事实而去故意散布。所以,本院对其辩护人陈述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且出示的各种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秦志辉,在2012年11月27日使用其本人的新浪微博账号,捏造了张海迪女士(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身负德国国籍”的事件信息。并在互联网络上进行散播,在被网友举报之后,新浪公司认定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张海迪也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微博发布了相关澄清声明。但被告在2012年12月31日,重新发布有关上述信息的博客文章,该文章在短时间内被转发了20多次,引发了网民对张海迪的负面评论。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起诉的证据,受害人的陈述,相关文件证据和被告的陈述证明。
针对这一事实,辩护人宣读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书面证据,以证明秦志辉在发布有关微博之前,互联网上已经形成了有关张海迪德国国籍的虚假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的认证如下:关于被告人秦志晖是否是故意捏造事实,以达到诽谤张海迪的目的,新浪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秦志晖供述证明,秦志晖在2012 年11月27日发布有关张海迪德其实是国国籍的消息之后,经过网友的举报已被新浪公司的官方认定为不实信息,在张海迪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了澄清其国籍问题的声明之后,秦志晖仍然于2012年12月31日再一次的发布了上述的虚假消息。以上的证据足以证明秦志晖捏造了事实,达到了诽谤张海迪的目的。所以,本法院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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