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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可以撤销么?

发布时间:2020-07-13 12:12:34

阅读量:20409

蔡女士和郭先生在2008年领了结婚证,并办了婚礼。2016年的9月份,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郭先生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男子每月必须支付人民币两万元整人民币,直到2036年9月为止”的款项支付义务。蔡女士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郭先生认为,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款项的义务是一种礼赠与条款,是可以撤销的。法院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此,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分析以及法院判决,欢迎大家认真阅读

【法智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按月支付的义务是否可以撤销呢?

法院认为:在协议生效以后,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目前,福建的上杭县的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宗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案子。被告郭先生坚持认为离婚协议中签署的内容不公平,并辩称商定的钱款支付义务是一种赠与条款,是可以撤销的。一审审理的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内容合理、合法,且是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其法律效力,被告人郭先生应按照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向原告蔡女士按月支付总共72万元人民币。郭先生拒绝接受此判决,并提出上诉。最近,福建某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理了此案,判决结果仍是驳回郭先生的上诉理由,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蔡女士和郭先生在登记结婚后生养了两个女儿。七年之痒度过后不久,蔡女士的丈夫郭先生便做出了婚内出轨的行为,并且与第三者同住在一起,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2016年的9月14日,双方进行了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书面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来,郭先生按约定履行了离婚协议中规定的部分义务内容,但对于离婚协议中签署的“男方按每月支付的方式,付给女方人民币两万元整,直至2036年9月为止”的付款义务却没有履行。 2019年9月,蔡女士将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郭先生按约定支付累计欠款72万元。

郭先生争辩表示,与蔡女士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不是他本人的意愿表达,《离婚协议》的内容可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调整;况且他已经与蔡女士协议离婚并已登记注册,所以他对蔡女士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蔡女士也并没有生活困难的情况发生,因此他没有任何理由需要在2036年9月之前每月向蔡女士支付两万元整的人民币; 《离婚协议》里面规定的,他需要每月付给蔡女士人民币两万块钱的条款是赠与条款,这笔赠与的款项实际上没有执行,作为赠与的一方,他有权撤销对蔡女士的赠与。

经过法院的审理与判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为了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建立的,这表明夫妻在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婚姻内债权债务等等一系列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在这种情况下,蔡女士和郭先生都是处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本人的真实意图,内容合理、合法、具有效力,双方均应受此份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

签署协议后,郭先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履行钱款支付义务,这违反了合同,应该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郭先生辩称的所谓“离婚协议”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一逻辑是事实,也没有在双方同意离婚后的一年内提交,已超出诉讼时效,该条法院将不予受理。郭先生声称该案涉及的“离婚协议”内容不公平,应予调整,认为该条款是赠与条款,或者是针对蔡女士生活困难时的补助资金,但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标明存在争议的钱款给付义务为赠与条款,或是属于对于原告经济困难时的帮助,证据匮乏,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郭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蔡女士支付人民币72万元。

【法智结语】

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在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蔡女士和郭先生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在按月支付钱款的前提下对双方均有效。这是不可撤销的。郭应按照协议每月向蔡女士支付两万块钱,并支付完之前拖欠的钱款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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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法院钱款离婚协议 合同法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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