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夫妻领养孩子2年,一次亲子鉴定让妻子懵了:娃是老公亲生的
案件详情:李女士的身体状况不佳,不能生育,因此她与丈夫协商收养了一个孩子。当时,丈夫直接说他有一个远亲,因为家里有太多孩子,他说可以“过继”自己。当然李女士自然很高兴地接受了这一要求,毕竟是他自己的家人。
但是,随着孩子的长大,大约两年的时候,有更多的证书需要处理。当时,由于孩子要办理的证明需要证明李女士的夫妇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他们需要进行亲子鉴定。但是,她的丈夫当时很是拒绝,一直拒绝参加,这使李女士有点怀疑 。
在某天,李女士发现丈夫偷偷带走了孩子。这时,李女士跟着去看她丈夫打算做什么。直到目的地之后,她才发现丈夫竟然是要偷偷地和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当然,李女士没有躲起来,而是直接跑去面对面的和丈夫 对峙。
丈夫感到无法掩饰,只能告诉妻子了事实。
原来,这个孩子是丈夫初恋的孩子,只是因为他的妻子无法生育孩子而被接过来照顾,但是他不敢告诉他的妻子真相,所以他将秘密瞒着,美其名曰收养。
但是,这个结果使李女士大吃一惊,因此她长时间不能释怀。最后,她选择与丈夫离婚,但她的决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婚姻不满意的家庭实际上会对孩子造成很多伤害。
那么,当事人能领养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吗?
【法智普法】领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法智律师网总结: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就是抚养的关系了,领养根据收养法是有专门的条件的,当事人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才可以领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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