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张与小薇一见钟情,开始恋爱并共同生活。两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小张提出分手。小薇认为自己在小张身上浪费两年的青春,如今分手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了感情,为此要求小张支付5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不同意分手。
小张才工作不久,没有那么多存款,一时间拿不出五万元。无奈之下,小张向小薇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借到小薇5万元,此款于一年后偿还。”
一年后,小薇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庭审中,小张拿出了录音,证实5万元是当时承诺赔偿小薇的青春损失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出具的5万元借条,是被告承诺要赔偿对方的青春损失费,有小张的录音为证。因此,二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青春损失费是指出现在情侣分手或夫妻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赔偿费用。但是,在法律上青春损失费是不被保护的。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订立青春损失费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签订青春损失费协议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该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同时青春损失费的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恋爱自由、结婚自主的原则,也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况且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婚姻法所调整,而我国婚姻法并不保护恋爱关系,因此青春损失费的协议应无效。
【法智小结】
无论是情侣还是夫妻,双方都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去经营一段感情,分开的时候双方失去的东西都是一样的。青春不能白白损失掉,因此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恋爱关系或是婚姻关系,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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