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李和小花经人介绍相恋三个月后,在小李老家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半年后,小李和小花感情不和,提出分手。于是,小李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小花拒不同意。
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花返还婚前购买的三金和现金等。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的审理认定,小李和小花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礼应做部分返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小李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是否一起共同生活过,并综合考虑到其他相关因素,酌情加以认定。
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呢?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法智小结】
在生活中,很多人认为举办了结婚仪式就代表结婚,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这样在法律上只能认定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同居前男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女方彩礼,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根据同居生活的时间以及彩礼的用途等因素来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而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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