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发生在本地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消费者学法、用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共建和谐美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一:
食品过期仍在售,十倍赔偿!
【案情】
杨某在某超市以每袋14.9元价格购买鱼片1袋,该食品的保质期为6个月。购买后,杨某发现所购鱼片生产日期已超过保质期。据此,杨某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4.9元,并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十倍赔偿。
【判决】
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杨某货款14.9元,并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案例二:
服装未标注执行标准,退一赔三!
【案情】
原告张某在某超市专柜购买某品牌桑蚕丝上衣2件,分别花费607元、627元。后张某发现两件上衣的吊牌上未标注生产执行标准和服装安全类别。张某认为,消费者购买衣服应当享有知情权,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对所销售服装未验明合格证明和标识,明显故意欺诈消费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234元及赔偿损失3702元。
【判决】
产品标识具有明示产品质量、数量、特性和使用方法等信息,便于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功能作用,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真实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涉案服装产品标识中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编号,而被告亦未能提供涉案服装的执行标准编号,故涉案服装应属于不合格商品。
按照《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纺织品应在其产品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涉案服装属于禁止销售的不合格商品。被告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将标识不合格的服装进行销售,且在原告对产品标识产生质疑,并要求被告提供商品标识中缺少的信息后,被告也一直未能提供,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原告因被告的欺诈行为所作出的购买行为系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原告可撤销与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即要求被告退货,返还价款。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包装上标注非国家授权认可的标准认证,是否属欺诈?
【案情】
陈某在某超市购买4瓶750ML装葡萄酒,货款为460元,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某葡萄园质量标准认证、某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官方认证”等标识,后陈某经了解发现这两项标识均不是国家认可的官方认证,其认为属于虚假认证,已构成欺诈行为,故其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三倍赔偿。
【判决】
案涉葡萄酒中的上述标识,系某酒业有限公司内部机构对自有产品在其职责范围内所进行的对产品评定结果的评价,属于企业内部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该酒业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虚构国家标准以及冒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事实。且在“某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官方认证”这一标识中,对认证机构作了主体限定,且该葡萄酒作为一个知名品牌,该标注瑕疵对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人而言,不足以诱使其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知,不会造成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故判令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案例四:
“十五年头陈酿”是否要储存了十五年?
【案情】
李某在某超市以43.9元价格购买某白酒1瓶,该酒的外包装上标注有“十五年头陈酿”字样。购买后李某发现该酒的生产日期至购买尚不足1年,其标注的原料及其他说明中,也无该酒采用或包含了十五年头陈年基酒的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原告构成误导和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将陈酿定义为“在贮酒容器中贮存一定时间,使酒体协调、口感柔和的白酒生产中必要的工艺过程,又称老熟”,即陈酿并非属于配料或添加成分,而是将配料酿成原酒后贮存一定时间的工艺过程,涉案白酒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即为将该“老熟”的原酒勾兑、灌装为成品酒、以便上市销售的时间。现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系十五年陈酿勾兑而成,该事实是客观存在而非虚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是对产品名称和特别添加成分标注的专门规定,而陈酿作为酿酒工艺过程中的特定术语应不受此限,且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法规对陈酿这一酿酒的工艺过程及术语在产品包装中的标注有专门性的规定,所以在白酒包装上标注“十五年头陈酿”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维权小贴士:
1、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或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从正规场所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3、要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凭证。
4、遇到纠纷后,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机构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5、理性维权,不要期望获取额外的利益,不能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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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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