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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女演员遭已婚老板长期骚扰,还被索赔1200万,微信聊天记录救了她!

发布时间:2020-06-12 10:50:55

阅读量:12352



6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霍尔果斯达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达达影视”)与代文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3民终5697号,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三中院”),最终结果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不构成违约。


根据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达达影视,法定代表人为达达影视CEO、法定代表人聂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文雯为达达影视旗下女演员,曾在《庆余年》一剧中饰演沈婉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代文雯个人微博


此前,达达影视因与代文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24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书显示,达达影视的诉讼请求一是主张违约金200万元及预期利益约1070.73万元,二是主张退还垫付费用、居间费用22.8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文雯在《解约通知函》中列明的解约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其向达达影视发送《解约通知函》的效力。


其中,关于达达影视法定代表人聂某长期骚扰代某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代某与达达公司签订《演员经纪合同》,达达公司应当为代某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护。


从聂某和代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聂某持续给代某发微信、打电话,向代某表达好感,追求代某,代某拒绝后,聂某仍未停止,并表示如果代某谈了男朋友,他会不遗余力想办法毁了代某的男朋友等。


聂某的行为构成对代某的骚扰,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骚扰期间自2017年8月至12月,后根据龙口市心理康复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代某被诊断为×××。代某患×××与聂某的骚扰行为有因果关系,骚扰行为的实施者聂某系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行为必然对《演员经纪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代某因聂某的骚扰行为患×××,证明达达公司未对代某尽到保护责任,达达公司在相关条款的履行上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强调,聂某系有家庭之人,应具有基本的家庭责任意识,其对婚外异性展开持续的追求并最终演变成骚扰的行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其行为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审法院对其相关行为予以谴责。


一审法院认定,代文雯向达达影视发出《解约通知函》的行为存在合法事由,不构成违约。驳回达达影视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此次终审中,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代文雯向达达影视发送《解约通知函》是否具备解除《演员经纪合同》的效力;二、代文雯应否支付违约金、退还居间费、垫付费用。


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达达公司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代文雯获取演艺机会、提高知名度及身心健康,致使《演员经纪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代文雯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对其发送《解约通知函》行为的认定正确,不持异议。


关于违约金,北京市三中院认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有据,不构成违约。达达影视关于代文雯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居间费、垫付费用,根据达达影视提交上诉状载明的内容,代文雯实际获得报酬的数额已扣居间费用及代垫费用,现达达影视另行要求代某返还居间费用及垫付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此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眼查数据显示,达达影视成立于2016年8月3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发行、复制、包装、艺人经纪;企业形象包装、宣传推广、广告拍摄、会务展览。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聂巍,持股比例达70%。


另据公开资料,代文雯出生于1996年,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参演的电视剧包括《九州·天空城II》《庆余年》《蜀汉酒楼》《娘道》及新版《射雕英雄传》等。


别删!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呈堂证供”

 

你有删聊天记录的习惯吗?多久删一次?



不要急着删,因为今后,别人和你聊天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规定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图/图虫


撤回也没用!

上市公司董事长微信语音搞内幕交易,被罚60万


今年1月份,福建证监局披露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信息通过微信聊天传递。两个当事人一共被罚款110万,另外还亏了近150万。

早前,福建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内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交金额高达339.91万元,浮亏94万元,最终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这宗内幕交易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刘长江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之一是微信,其中还包括一条撤回了的消息,但这些聊天记录都被作为了证据。

光明日报发文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21财闻汇综合

中新经纬、最高人民法院、央视网、每日经济新闻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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