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股权回购的模式及法律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0-06-03 09:14:28

阅读量:19162

一、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

股权回购条款,也俗称对赌条款,关于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合法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部分人士认为对赌条款实际上有损合同公平、平等的契约精神,被投资企业实际上是出于无奈而被迫接受的,但是这种说法未免过于牵强,而忽视和歪曲了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另外,有人认为股权回购的约定是无效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回购的条件,其逻辑首先是依据《公司法》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根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认为将净利润、业绩增长率等作为股权回购条件的,违反了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

虽然目前国内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对赌条款的合法性,但是通过最高法的裁判案例及观点,可以认定回购条款承诺清晰而明确,是当事人在投资协议外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二、股权回购模式的具体情形

上述交易模式的核心环节是通过安排股权回购来实现投资者的退出,按照股权回购的启动情形不同,总体又分为以下两种:

1、特定情形出现时的股权回购

该种股权回购一般是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投资者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者退出路径如上市未能实现,则由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投资者持有的股权,作为替代方案,使投资者实现退出。

在该等情形下,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取决于双方约定的原有退出方案能否实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可称之为附条件的回购,而就股权回购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实质上也就是附条件合同。由于条件的成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股权回购发生与否也具有不确定性。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由于该等情形下股权回购是作为目标公司未能实现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实现退出的替代方案,投资者具有获得目标公司股权并在目标公司上市后获利的目的,因此该等情况下目标公司股权是其真实交易内容,在条件触发前,投资者与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承担风险,故认为该种方式下的股权回购不属于“名股实债”。

2、一定期限届满后的股权回购

该种股权回购则是约定,投资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届满后,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负有收购投资者持有股权的义务。由于收购发生的原因是期限的届满,而就股权回购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实质上也就是附期限合同。

实践中对该种情况下的股权回购则有观点认为,由于股权回购附期限,故该等回购一定会发生,因此认为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只是获得一定期限的利息收入,故认为该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就是变相借贷,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三、股权回购下投资者风险与收益

1、回购模式下投资者的风险承担

首先,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照投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即,在公司层面股东有权通过章程的约定来调整股东对公司运营风险的承担;那么,当股东之间另行约定投资收益补偿,对公司的运营风险进行再次分配的,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在股权回购安排的交易模式中,至少存在三方当事人,形成了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即投资者因向公司投资资金并被原股东予以接纳而形成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在该股权关系下,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基本的股东权利,包括股东的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两种。其中财产性权利即为有权从目标公司处获得股息、分红,该财产性权利的实现取决于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而人身性权利,则表现为参与目标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如委派董事等方面;第二层,原股东和投资者之间因转让股权而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资者是否承担目标公司运营风险应当是在第一层法律关系中所体现的内容。投资者成为股东后,其向目标公司缴纳出资后,在财产收益上,就仅可从目标公司处获得股息、分红。一旦目标公司运营不佳,投资者则无权享有任何财产性收益。只是在第二层法律关系中,原股东对投资者所承受的该等风险进行了弥补。而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来说,这是原股东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目标公司无关,原股东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弥补并未损害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及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将原股东和投资者之间的特殊商业约定简单的视为投资者不承担目标公司运营风险,显然混淆了该两层法律关系间的内容。

2、回购模式下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由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款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溢价,也即要求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率,故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该等情形下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获取资金的利息收益,故该投资实际为企业借贷。

但不能单凭投资者要求达到一定的投资收益率,就将该投资行为确定为企业借贷,毕竟任何一个投资者在投资时,都希望该项投资获得一定标准的收益回报。因此,还应当综合考虑双方之间是否还有其他交易内容。如上所述,股东权利除财产性权利外,还有人身性权利,即表现为参与目标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如委派董事,确保能对目标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表决等。如果投资者在担任目标公司股东期间,履行了该等股东权利,参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及决策,那么仅以投资者要求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率就认为其追求的是资金的利息收益,未免有失片面。

因此,对于存在股权回购的交易模式,应当从具体交易内容、回购主体、各方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等多方面予以判断,存在股权回购安排的交易模式并不一定等于变相借贷。

四、《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基于上述规定,除非发生满足上述情况之事实,方可发生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且该回购基本是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实现。除此之外,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述规定严格限定了“股份回购”的条件与情形,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亦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

综上所述,可以初步得出结论:私募股权融资领域,股权回购的主体不能是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2361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股权回购的模式及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欠的钱怎么办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欠的钱怎么办?

律师解答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后欠的钱会在企业破产清算后清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

时间:2022-06-09 13:47

928次阅读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解答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1、签订入股协议书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2、签订入股协议书时,要注意仔细查看协议条款,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条...

时间:2022-06-09 13:44

1680次阅读

企业宣布破产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企业宣布破产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除支付补偿金之外,还要同时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时间:2022-06-09 10:51

793次阅读

企业怎样认缴出资

企业怎么认缴出资?

律师解答 企业认缴出资由企业章程规定,企业的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时间:2022-06-09 10:47

863次阅读

企业增资程序怎么走

企业增资程序怎么?

律师解答 公司增资程序:1、召开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增资,然后和新股东签署股东协议书;2、股东按照认缴的新增资本进行出资;3、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变更登记完成,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时间:2022-06-09 10:45

1072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最高院裁判观点:公司与董事之间关系的认定最高院: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夫妻不能100%持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告诉你答案【公司法务】股权回购方案是否完全不可调整【公司法务】华为的企业法务观“腾讯与老干妈合同纠纷案”看: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公司被起诉了?法务要做好这十件事,不用慌!“腾讯与老干妈合同纠纷案”看:公司法务做好合同审查的10条准则公司法务,为什么老板认为你不如律师专业?【律师解读】集团公司的法务秘诀两公司重名,不在一个区,原公司能否要求侵权赔偿公司法务,必须懂战略!公司法务|如何为企业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公司法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干货丨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学会合同审查三步法我的公司有法务,为什么还需要法律顾问?最高院:没有律师资格的人,能否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企业设立股权质押实务问题解析中小型企业为什么更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公司法务,必须懂战略!企业法律顾问能带来哪些好处?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欠条,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规章制度对公司有多重要?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上班时间睡觉被辞退,法院如何判?|法律顾问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法务人员必看)!法律顾问律师//合作开发房地产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分【公司法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什么?【公司法务】未经合伙清算索要投资款可否得到支持公司注销背后的这些法律风险,你需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有效?最高院案例: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之条件最高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却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