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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官收案后重新办理取保候审须谨慎,防止被犯罪!

发布时间:2017-07-15 08:48:31

阅读量:27907

风险一:公诉人、刑庭法官在收案后,如果要继续取保的,不办理重新取保手续或者虽然已经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但是将取保候审执行流于形式,未认真履行,一旦嫌疑人出事,公诉人、法官可能因此会被刑事追责。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公诉人会重新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道程序会被绝大部分的办案人员认为是可有可无的,所以取保候审决定书下达后也没有好好的交付公安执行,甚至有些流动外地嫌疑人,本地公安不执行检察院的取保候审,要求检察院自己将文书寄去嫌疑人户籍地公安去执行,这样一来很多公诉人没有好好落实执行问题,万一嫌疑人在这期间重新犯罪,公诉人也很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这不,如下的判决就有针对法官收案后重新取保候审未好好落实执行而被判刑的。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公诉人也很有可能出现类似判例,慎重。并且收案后必须做出重新取保或者逮捕等措施决定,有些地方未在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认为有争议,不办理取保候审认为原先上一个程序的取保候审仍有效,但是嫌疑人一旦出事,很可能会被认为工作没做到位,并且根据相关的文件,认为应当重新办理的没有办理,玩忽职守导致嫌疑人脱管,被认定责任。


风险二:公诉人、法官在改变强制措施为逮捕后,在将嫌疑人收押执行过程中,因看守所体检等问题拒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看守所进行法律监督,并出具相关拒收的规定,并落实后续的监管措施,一旦被认定脱管,嫌疑人出事,公诉人、法官可能被追刑责。


看判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


一、法官收案后为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未按规定将王某1等三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致使三人未被公安机关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王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法官被认定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陈建新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终189号

......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及其辩护人所提虽然其为三名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后未按规定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送达三人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但三人仍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其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下,并没有脱管;其未送达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不属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意见,经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为王某1等三名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已被替代,取保候审期限也已重新计算。


其未将重新办理的取保候审执行通知送达三人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违反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1重新犯罪与其未送达取保候审执行通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由,经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公安机关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


陈建新未按规定将王某1等三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致使三人未被公安机关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王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


故所提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


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罚。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官判决后,由于罪犯患病等原因未采取措施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又未对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导致罪犯长期脱管,法官被认定玩忽职守罪。



朱云方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刑初字第843号


......

辩护人就本案玩忽职守的定性有不同意见,认为除了被告人存在工作上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过错因素之外,还存在着立法滞后、法律规定笼统模糊、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和法院审判人员少、任务重等多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不应将非法定职责的习惯性工作中发生的过错上升到玩忽职守来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有关造成本案结果发生的客观因素虽然部分事实存在,但不能过分片面强调这些客观因素而忽视了被告人依法应负的工作职责。


将罪犯及时交付执行刑罚是作为刑事案件主审法官的法定工作职责。


由于被告人的严重失职,致使陈某、郑某甲、田某等14名罪犯在判决生效后未被及时交付执行,长期脱离监管。


其中田某、王功发、吴某丙、朱某乙、张玲玲、吉约五且、李友法等7名罪犯潜逃,陈某、郑某甲、莫某、李友法等4名罪犯在脱管期间重新犯罪。


即使通过后续工作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补救,但社会危害性已经发生,并由此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应将非法定职责的习惯性工作中发生的过错上升到玩忽职守来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宣判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刑初字第00004号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在其所承办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未将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导致该犯长期脱管,再次犯罪,并发生致死一人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关于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持辩解、辩护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理由如下:1、被告人李某所承办的李某某伤害一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在侦查期间于2011年1月5日被决定取保候审,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元。


案件移送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作为该案承办人李某,既未组织合议庭研究是否应将该犯予以收押,也未重新换保,而由李某某父亲出具保证书


后继续取保候审,其行为已具有过失,违反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人员电话追踪假释人员流于形式,造成假释人员郭军辉脱管,并重新犯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


马颖华玩忽职守一审判决书


  •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5)肃刑初字第34号

......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颖华作为河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郭军辉假释考验监管期间电话追踪,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假释人员郭军辉脱管,并重新犯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颖华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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