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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2年6月7日9时40分,被告冯某驾驶晋KH****比亚迪牌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与玉湖路十字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王某骑的自行车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以无(2012)第3-020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冯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7日被送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1天,支出医药费18196.1元。2012年8月10日,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以榆次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法医鉴字第396号司法评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右肱骨骨折,右上肢活动功能受限,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9级伤残。2012年8月31日,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以榆次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法医鉴字第Y396号司法评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为7042元。另查明,本起事故肇事车辆晋KH****比亚迪牌轿车车主、司机、投保人均为被告冯某,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号为14240119**********,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2月,该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并附有不计免赔条款,保期为2012年4月26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25日24时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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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0938元。
二、判令被告冯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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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8021.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当事人有原告王某、被告冯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起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因被告冯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冯某予以赔偿。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0938元。其赔偿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国民经济统计数字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医疗费按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确定,具体金额以医院开具的正式票据为准。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三、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四、护理费:护理费的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报酬标准或护理人员日收入×护理天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五、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指数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六、交通费:交通费赔偿的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七、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八、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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