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在何种情形下员工签字的对账单可以代表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12 10:00:01

阅读量:14122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

法定代表人:徐美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绍兴拓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国中心B幢100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94MR94。

法定代表人:黄水娟。

被告:黄水娟,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拓轩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费99814.6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黄水娟对被告拓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印染加工业务,2017年2月份以来,原告为被告拓轩公司的布匹进行染色加工,从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6月19日,原告为被告拓轩公司加工布匹共计64797.8公斤,共计加工费525068元。截至2017年5月25日,被告拓轩公司仅支付加工费425253.4元,尚欠加工费99814.6元,之后原告多次派人催讨,但被告拓轩公司拒绝支付。另,因被告拓轩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被告黄水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担谷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两被告答辩称:被告吴杨胜并无权签署对账单,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吴杨胜的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并非原告与被告拓轩公司之间加工合同往来的业务员,无权签署对账单。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供的拓轩对账单五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共计发生数额为525068元的加工合同的事实。

两被告经质证后认为对吴杨胜签字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签名并非吴杨胜所签。

2.原告提供的产品出仓单一组,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拓轩公司加工产品数额的事实。

两被告经质证后认为对其中“郭瑞”、“曹云”、“周舟”签字的单据予以认可,其余不认可。

3.被告拓轩公司提供的录音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拓轩公司尚有货物在原告处的事实。

原告经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

4.被告拓轩公司提供的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加工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原告经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两被告认为该证据中吴杨胜的签名并非吴杨胜本人所签,本院亦依据被告拓轩公司的申请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对于该签名的真实性予以鉴定,但因被告拓轩公司无法比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该不利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证据2,被告仅认可其中“郭瑞”、“曹云”、“周舟”签字部分单据,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剩余部分签字人员为被告拓轩公司员工,故除“郭瑞”、“曹云”、“周舟”签字的出仓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外,其余出仓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证据3,被告拓轩公司提供该证据为证明被告拓轩公司尚有货物在原告处,但该节事实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证据4,系被告拓轩公司单方制作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与被告拓轩公司于2017年2月-6月期间发生多笔加工业务往来,经原告与被告拓轩公司员工对账确认,2月份加工费为79305.75元,3月份加工费为292985.25元,4月份加工费为62160.35元,5月份加工费为45431.45元,6月份加工费45185.2元。被告拓轩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支付79305.75元,4月28日付款20万元,5月25日付款145947.6元,合计425253.35元。原告分别向被告拓轩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开具金额为79305.7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于4月27日开具金额为292985.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5月29日开具金额为62160.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拓轩公司均已予以认证抵扣。被告拓轩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加工款,遂成讼。

另查明,被告拓轩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焦点在于:由吴杨胜签署的对账单是否系双方之间真实加工业务的总结。

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其中2月、3月、4月的加工费分别为79305.75元、292985.25元、62160.35元,原告又于3月、4月、5月分别开具了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拓轩公司均已予以认证抵扣。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由吴杨胜签字的2月、3月、4月的对账单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拓轩公司之间2月、3月、4月的加工业务总计为434451.35元。

对于5月、6月的对账单,虽然被告拓轩公司辩称吴杨胜虽系被告拓轩公司的员工但并非该笔业务的负责人无权与原告进行对账,但是本院认为2月、3月、4月的对账单均系吴杨胜签署且金额与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在被告拓轩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吴杨胜系有权签署上述对账单,故本院对于原告与被告拓轩公司之间于5月、6月发生共计90616.65元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确认被告拓轩公司应向支付加工款99814.65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拓轩公司支付加工款99814.6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黄水娟是否需要就被告拓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拓轩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其唯一股东即被告黄水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黄水娟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其应当对被告拓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黄水娟对被告拓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拓轩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加工费99814.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黄水娟对被告绍兴拓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华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赛赛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2859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在何种情形下员工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土地使用税起征时间会根据登记时间或交付日期等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时间:2022-06-09 13:41

1284次阅读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吗?

展销会、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时间:2022-06-09 10:41

820次阅读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网上贷款签了合同,如果对方是正规平台还好,如果非正规,建议及早收手。网上贷款如果还不起,将会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对于逾期费用,不同网贷平台的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罚息、逾期管理还是...

时间:2022-06-09 10:21

902次阅读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吗

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可拒缴供暖费

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 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

时间:2022-06-09 10:20

1630次阅读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吗?

经营者能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有前提条件,而且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

时间:2022-06-08 11:06

605次阅读

高桂华律师

高桂华律师

劳动合同领域、商事合同履行、合伙纠纷及股权纠纷、债券债务、继承等…

咨询我

热门推荐

重磅!五部委联合发文:“花呗们”不得向大学生放款!股权激励纠纷的案件定性之争及对审判规则的影响何以至此!李亚鹏被判赔4000万,语音曝光:“已无路可走”!数百位老年人被这个“保健品”忽悠上当!商家被重判!重大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及衔接指引(附全文+京沪对比+记者问答)移花接木?女子冒充自己前夫结识现任丈夫前妻,诈骗33万,结果……最高法裁判:放款后3日按约定收取部分利息,能否认定为“砍头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发布(附全文)郑爽张恒借贷纠纷案二审开庭!首次披露证据细节民事经济纠纷可以转成刑事吗?人突然没了,欠的花呗、借呗就不用还了?家人要还款吗?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8个大招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经济纠纷难理清法院调解解困境参与互联网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借出4.3万没打借条山东一女子持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腾讯VS老干妈:经济纠纷中涉及哪些注会考点?【上市金融】股票发行上市基础知识及发行上市前期准备重大疾病险有必要买吗?失信被执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老赖”全疯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行政复议【金融知识】你需要知道的“征信那些事”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欠钱不还就是诈骗?错!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律师解读】正确看待上市公司退市?【经济纠纷】借款利息怎么算才合法最高法裁判:借款人涉嫌犯罪被抓,能否起诉担保人还款?汽车金融法律普及,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到底有什么区别?公司上市与不上市的详细分析车辆保险费计算公式有哪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以个人原因辞职,就一定要不了经济补偿吗?【律师解读】公司上市与不上市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