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朱某自2013年11月1日起到江苏省高邮市某酒店工作,担任服务员一职。2019年9月20日朱某委托同事代为书写辞职报告,后本人提交辞职报告到公司申请辞职。公司在收到朱某的辞职报告后,于2019年9月24日发出通知,表示同意朱某辞职,要求朱某在30日内做好交接,并于9月27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2019年9月28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在收到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经咨询了解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后,提出辞职申请不是本人所写,不承认自己申请辞职。后朱某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38395元。
争议焦点&处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劳动者本人书写的辞职报告是否有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朱某的辞职报告虽不是本人所写,但其辞职报告是本人主动委托他人所写,不属于重大误解、遭受欺骗或者胁迫以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朱某真实意思表示。故仲裁委对于朱某申请确认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的申请不予支持,对朱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38395元的申请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朱某虽是委托同事书写辞职报告,但其委托的行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最终亦是本人提交辞职报告给公司。公司在收到朱某的辞职报告后,表示同意朱某辞职。朱某的辞职申请虽不是本人所写,但根据朱某自己提交的行为得出辞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辞职申请已经成功送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已同意朱某的辞职,则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行为已经行使完毕,相应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已经发生和形成。当朱某了解到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后,反悔自己当初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蓝海提示,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中是一种形成权,可以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行使且一经行使,就足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权力行使完成的标志是权利人以法定方式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成功传达给权利相对人。因而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时候要三思而后行,一旦主动提交了辞职报告就意味着主动离职,即需要承担相应的行为结果。此外,法律赋予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均不受侵犯,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承担自己的义务都应遵循诚信原则,保证自己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不能恶意损害对方的利益,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来源:蓝海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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