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发布时间:2020-01-09 14:34:50

阅读量:1565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一、   案情简介

73岁的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05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立遗嘱指定邓某为其唯一的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房屋和为数不多的存款。2006年3月,老张病逝。料理完丧事后,老张的儿子小张持房主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迁出其与老张共同生活的房屋,遭到邓某拒绝后,小张一纸诉状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立即腾退房屋。


受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原来,老张在与邓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邓某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的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某便借故大吵大闹的做法,更加剧了老张的不满。于是,2005年底老张便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邓某则以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通过签订合同、立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老张虽然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邓某一人继承,但其在生前已经将该房屋赠与了儿子小张,属于对遗嘱处分房屋的行为的变更。老张的赠与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既然在继承开始时,老张通过遗嘱所处分的主要财产—房屋的权属已经发生了变更,因此,邓某不能根据该遗嘱继承房屋。一审法院原则上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邓某刚刚处理完丧事,需要一段时间另寻工作和住处,因此,判决邓某在90天内向小张交付房屋。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本案判决后,经当地媒体报道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其实,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即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小张要求邓某腾房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老张的遗嘱有效。老张的自书遗嘱文字清晰、有其亲笔签名并盖有印章,足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小张的母亲去世后,老张一家人曾分割过遗产,因此,老张的遗嘱并未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遗嘱自老张死亡即应发生效力。第二,老张在立下遗嘱交邓某保管后又背着邓某将房屋产权赠与自己的儿子,是对邓某的欺诈,其行为损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赠与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张与老张串通,共同对邓某实施了欺诈行为,故小张虽然已经通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人民法院如果认定老张将房屋赠与小张的行为有效,就等于支持了老张的不诚信行为,即以允诺其继承房屋为条件,欺骗邓某与自己结婚并为之养老送终,而实际上却私下处分财产,使遗嘱继承人得不到被继承人承诺给予的主要财产。另外,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前,故不应当以小张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认定赠与合同有效。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当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因此,该案不能有第二种处理结果。首先,老张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处分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这种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法律保护。对于自然人用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进行的限制也只是要求“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只要遗嘱人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遗嘱即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本案中,邓某作为老张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具有劳动能力,因此,不属于遗嘱人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的范畴。其次,那种认为老张在立遗嘱后又将财产赠与其子,是损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老张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指定由邓某继承是其对自己遗产的处分,但法律并未规定这种处分行为一经作出就不能变更。用新的遗嘱取消原来的遗嘱是一种变更形式;在自己生前就采取变卖或者赠与等形式处分财产也是法律允许的。归根结底,老张对自己名下的房屋的处分权并不因其已经立有遗嘱而受到限制。邓某通过继承取得遗产只能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起,在此之前,邓某对老张名下的房产不享有权利。因此,不能说老张将房屋赠与儿子小张是侵犯了邓某的合法权益。第三,我国婚姻法理论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的结合,而不是一种等价有偿的交换行为。如果支持邓某主张的老张是以允诺邓某继承其房产作为条件,欺骗邓某与之结婚并为之养老送终的观点,那么也就等于承认其本人与老张结婚的目的就是待老张百年之后获得其名下的房产。显然,这种观点是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悖的。第四,关于老张所立遗嘱的效力。老张在遗嘱中将邓某指定为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因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应认定为有效。老张生前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小张的行为,只是使其遗产的范围发生了变化,遗嘱的部分内容被撤销,并不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因此,根据该遗嘱,老张的遗产仍然归邓某继承。只是老张立遗嘱时名下的房屋不再是遗产了。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这种观点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作为依据,而且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本来,对于一个现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在人民法院内部应当是鲜有争议。但多数法官在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时,会关心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合乎天理人情,合乎社会普遍的价值观、道德观。一旦法官从内心认为依据现行法律作出的裁判,与社会通行的价值观特别是道德观发生矛盾,则可能选择回避对某些法律的适用转而从另外的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方法。


本案中之所以会产生第一种意见,主要是一些人认为,在小保姆邓某和老张之间,存在年龄、知识、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巨大差异,他们缔结婚姻关系,很可能双方对于利益的考虑多于感情因素。从老张一方来说,晚年需要有人照料生活,对于小保姆邓某来说,则可能将与老张结婚视为在城市落脚并改善自己经济地位的捷径。双方当事人均忽略了相互之间的差异可能给两人婚后的生活带来的问题,或者说对于将要面临的问题心理准备不足,因而,出现问题后,年老多病的老张,感到无力与邓某争吵或经历离婚诉讼,故而采取了忍让的办法,但又不甘心在自己身后将财产全部留给与自己感情不和的新婚妻子;从小保姆变为老张的妻子的邓某,觉得自己已经是家里的女主人了,因而不再向过去那样事事都要听老张的,文化程度不高的邓某不知道应该如何与老张那几个年龄比自己还大的子女相处,也就不愿意他们来家看望老张。这样,夫妻矛盾、家庭矛盾日益加深。终于,老张背着邓某将自己的房子赠与了儿子小张。在此种情况下,一些人基于同情弱者的道德观,认为老张的行为是对邓某的欺骗,损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而小张接受了父亲的赠与,等于参与了老张修改用行为变更遗嘱损害邓某利益的行为,故应认定老张生前的赠与行为无效。小张也非善意取得。


其实,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不仅缺少法律依据,而且其背后的价值观、婚姻道德观也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这种观点是以老张和邓某的婚姻并非出于感情而是出于利益驱动作为前提的,是一种缺少证据的想象。在没有证据证明老张与邓某结婚并要求邓某为其养老送终是以将房屋作为遗产指定其继承为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作出这种认定。其次,在老张的遗嘱未生效前,邓某对老张名下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换言之,老张对自己名下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并不因为其理由遗嘱而收到限制。故受诉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对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对那种将财产利益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的观点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没有认定老张对邓某进行了欺诈,这与邓某与老张之间的关系为合法夫妻,而非遗赠抚养关系,老张从立遗嘱指定邓某为其财产唯一继承人到将自己名下房屋赠送给儿子小张的过程也正是其与邓某夫妻感情发生变化所致的情况是相吻合的。当然,如果老张能够将改变遗嘱内容的情况告知其配偶邓某,则其行为引发的道德争议可能会小一些,但年迈多病之人回避家庭矛盾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1353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遗嘱人生前以赠与 其它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如何申请营业执照

如何申请营业执照?

律师解答   申请营业执照的步骤:   第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申请营业执照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如若本人没有门店,就需要找寻房屋进行租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复印...

时间:2022-06-09 13:50

1614次阅读

商标转让如何避免风险

商标转让怎么避免风险?

律师解答   商标转让避免风险要注意:   1、商标交易前要议定商标转让合同,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商标的名称、类别、商标号。   2、需要清晰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责任。   3、在转让...

时间:2022-06-09 13:49

1277次阅读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有规定吗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有规定吗?

律师解答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

时间:2022-06-09 11:44

633次阅读

保密专利申请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保密专利申请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对于保密专利申请审批的流程,需要根据保密的内容不同来确定:   1、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申请人向国防专利局进行申请——国防专利局给予审查意见,并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国...

时间:2022-06-09 11:37

624次阅读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解答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

时间:2022-06-09 11:36

644次阅读

苏建友律师

苏建友律师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

咨询我

热门推荐

一律师远赴云南磕头拜师,并称“任何时候都会听从师傅的”【关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异地备案太麻烦?权威解答来了!《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点汇总+解读+参考案例“赘婿”能继承妻子家的财产吗?民法典中这样规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免费法律咨询与收费咨询的区别你必须知道民法典中的100个细节知识!【必看】今年“3•15”,被曝光的产品有哪些?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夫妻离婚,作为“嫁妆”的车和百万汇款归谁?法院这样判!坚持15年3元一碗面的“拉面哥”商标被抢注,“假聪明,真违法”重磅!最高法院关于工伤案件的7个裁判观点(2020年度)明确了!这些案例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男子捅了马蜂窝后离开,次日无辜路人被蛰死!谁该担责?法院判了!荒唐至极!夫妻拐骗奴役农村儿童,要求下跪请安伺候全家……法院判了!《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法条要点一览忽视“首恶”追偿“大户”?证券监管发声“证券赔偿民事裁判”最高法裁判: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民法典:《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明‘悔终生’的7个问题医生、律师等乘坐公共汽车时,就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吗?最高法裁判: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婚后,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姻财产管理实操手册,建议收藏!)颠覆性判决: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伤,法院一审判七成责任二审改判无责最高法裁判: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不予支持超全总结:民法典中的99个细节知识!人社部发声!延迟退休最新消息来了!70-80-90后退休年龄为......偷看同事工资单被开除冤不冤?法院判了!(二审判决)撤销监护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人社部关于增加年休假天数、落实年休假制度的答复《民法典》施行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汇总​配偶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最高法: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符合3个条件就能用(附判决书)最高法案例+纪要观点:印章真实≠协议真实;印章不真实≠协议无效注意:两会即将召开!期间不当上访可能触犯这12个罪名(附两高一部意见全文)权威发布:十大高发诈骗!(普法)公安提示:合同、欠条,签字尽量用自己带的笔,否则可能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