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中同音不同字的非常多,由于借款人疏忽大意甚至是故意会把出借人的名字写错了,出借人由于当时也不太在意并未发现,等过后借款人不付款了,拿出一看发现出借人名字竟是错误的。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的,出借人会非常担心借条的效力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借条还有法律效力吗?
这种情况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款表明的是如果借条上没有写出借人是谁的,出借人持有该借条就可以起诉,除非借款人反证借条持有人不是出借人。
一、要求借款人重新写新的借条。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但提出补正要求时要同时录音,防止对方在发现名字错误后当时同意补正,后又反悔变卦。
二、出借人可通过证人证言等方式确定两个名字为同一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出借人可以找到当时的现场证人作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如果借款时当场还有其他人的,并且也愿意做证的,可以提供证人补正,上述的案例中本质上也村委也属于证人,其证言得到法院认可和采信。
三、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确认两个名字是同一人。这是一个很有效和方法,如果发现名字不对,在还没有惊动对方的时候,可以向对方表明名字写错了,一般对方不会当场否认的,通过上述方式取证得到了强有力的证据。
四、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借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的即可以按借贷关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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