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起诉离婚,王某患有精神抑郁疾病(有医生证明),双方育有一女,13岁,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请求。李某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王某知道法院判决离婚的几率很高,且自己也想尽快解脱,因此同意离婚。但是王某提出有严重的精神抑郁疾病(有医生证明),要求钱某支付医疗费直到康复为止。但李某认为王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认为王某的精神抑郁疾病是伪装的,因此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李某主张孩子由王某进行抚养,但王某考虑到工作以及以后生活的问题,主张孩子由李某抚养,并提出了具体的探视要求。李某却不同意王某提出的探视要求。
由于以上纠纷双方矛盾重重,便申请市中区区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指派年长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人民调解员,通过对该案件基本事实的了解,将双方约好进行共同会谈,逐渐引导当事人陈述情况和想法。李某与王某已对离婚达成了共识,但对医疗费的支付以及抚养权问题仍旧存在争议。王某几次在会谈中情绪波动较大,难以控制情绪,调解员立即决定将共同会谈变为单方谈话,并采取倾听和安抚等手段,帮助王某稳定情绪。渐渐地,王某情绪开始平复,调解员趁机切入正题,帮助分析诉讼和调解的利弊,评估纠纷形势的优劣,最终王某同意做出让步,只要李某给予一定的补偿就同意离婚。
李某最终同意补偿王某35000元。针对孩子抚养权问题,调解员指出孩子的成长是双方都关心的问题,并不存在对立的利益,双方的所有行为都应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在给双方提出多种不同方案后,最终达成共识,孩子由李某抚养,同时放宽了王某的探视时间,确定了具体明确的探视方案。
【调解结果】
2017年12月11日,李某与王某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李某与王某同意离婚。
2.李某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支付35000元给王某。
3.婚生子李某艺由李某抚养,在不影响李某艺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王某每个星期都可以探视一次李某艺,探视时间为每个星期六的下午5点至星期日的晚上9点,该探视时间内,李某艺可以到王某家居住。
4.在李某艺的寒假和暑假期间,李某艺可以每个星期到王某家居住两天,具体居住时间,为星期五的下午五点至星期日下午五点。
【案例点评】
经营和维护婚姻是一门学问,因经营不善导致婚姻瓦解,很少有人能做到心平气和。如何离婚也是一门学问,离婚时牵扯到的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孩子以后身心健康成长,也会影响到离婚男女双方心理健康及工作与生活。离婚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最易产生情绪失控的局面,而在本案中,王某又具有情绪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一情况就加剧了调解的难度,调解员迅速决定进行单方谈话,这一方法及时有效,从而稳定了局面,值得借鉴。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调解员指出孩子的成长是双方都关心的,不存在对立,不断向当事人强调共同利益,有助于帮助当事人集中关注纠纷焦点,减缓冲突,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的信心。
在本案中,调解员在确定王某不肯抚养孩子的前提下,协助王某考虑更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让当事人积极参与纠纷解决,主动考虑解决方案,达到了调解最有效最理想的模式,最终得出最适合解决问题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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