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是湖北黄冈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产用于居住,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张某的房屋所在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房屋被非法拆除后,张某提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征收的“一书两方案”,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文件及申报材料等相关文件,然而这一合理请求,却逾期未公开。无奈张某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有关部门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申请的信息。怀着一颗对上级政府部门更权威公正的信心,但却收到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政府包庇推诿的面目,实在是让张某震惊无言,但也激起了他坚定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心。于是张某找到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代理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庭审中相关单位为自己主张辩解,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显而易见的错误。还辩称复议超过法定时限,但主张没有一点法律逻辑性。律师拿出早准备好的证据,直接指出复议应当受理,要求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书。法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判决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撤销,并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受理申请。随后在得到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中找到拆迁方的违法之处,随后启动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相关程序启动后,拆迁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开始主动同委托人进行接触,就相关补偿事项进行沟通,当事人双方的谈判地位开始发生了变化,委托人由被动逐渐转向主动,谈判形势开始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双方通过多次沟通后,拆迁方最终做出了让步,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委托人得到的补偿标准远远超出之前的预期价格,案件至此圆满结束,维权行动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法》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政府把行政复议当成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中因为各级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出现各种的包庇推诿行为,使得政府信用大大折损。本案中当事人已经进入复议程序,当地有关部门仍然不予受理。每当面临政府作出的各种推诿行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员并坚定维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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