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民和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32万余元。宣判后,被告民和某医院提出上诉。
案件经过:
2017年12月9日,原告因伤至被告民和某医院处就诊,初步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12月19日,原告在被告民和某医院处经行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原告右小腿发生感染,后于2018年1月12日转院至青海红十字医院逬行治疗。经青海红十字医院诊断,原告患右侧胫腓骨骨折术后感染,右侧胫前动脉及腓动脉闭塞。并于2月12日进行了右小腿上段截肢术。3月8日原告出院。经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告的不良后果(右小腿截肢)系医疗过错与自身骨折共同参与所致,两种因素作用相当责任同等;原告右小腿膝以下截肢,评定为七级伤残。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有一部分已通过新农合等机构报销,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从赔偿款中扣除,不应重复赔偿。
法院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农合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医疗互助制度,采取个人统筹、政府补贴和国家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既能减轻农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又能兼顾农民收益面和受益程度,使得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不断提升农民的医疗水平,属保险法律关系,而本案属侵权法律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要求将已报销的医疗费在赔偿额中核减的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转自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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