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最高法一纸裁定:为单位利益在家加班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发布时间:2021-05-02 10:30:01

阅读量:19770

编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要素,对于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但从最近的焦点案例判决来看,在家加班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渐渐成为主流观点。
但是这也仅仅代表是个案,为规避风险,如果加班还是在单位比较好,避免争议。

近日,一员额法官在家写判决急病身亡(只想说员额法官真的太拼了),是否属于工伤?人社局认为无法证明身亡前处于工作的状态,不予认定工伤。该案经一审、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事发前一天杨某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杨某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对于杨某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某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上诉人在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故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和人社局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存在差异,相比较法院的说理显得更加人性化。

2017年,最高法在一个行政裁定书内明确,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而对于认定工伤给予了积极的肯定。

裁判文书如下:

裁判要旨:

▶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朱韶雄。

委托代理人罗慧。

委托代理人韩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俊杰。

原审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何琳。

委托代理人黄循海。

再审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口市人社局)因被申请人俞俊杰诉其和原审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海南省人社厅)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俞俊杰的丈夫冯芳弟,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20日,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芳弟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在《抢救记录》上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2011年12月15日,琼山中学以冯芳弟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芳弟为工伤死亡。2011年12月13日,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30分至22: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2012年6月26日,琼山中学教师王虎、陈业证明,事发当晚发现冯芳弟行为异常,看见他偶尔用手摁一摁胸口,脸色不好。2013年3月11日,琼山中学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庭审中,证人黄某、胡某亦证实,冯芳弟在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间,精神比往常差,气色苍白。

海口市人社局在受理琼山中学认定冯芳弟为工伤的申请中,曾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海人社工伤认字(2012)第22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223号工伤决定),对冯芳弟因病死亡不认定为工伤。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作出琼人社复决(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口市人社局223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俞俊杰的诉讼请求。俞俊杰不服并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以223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监字第2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仍不服,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琼行监字第6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申请。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海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6日上午8时20分许,冯芳弟被其同事韦崇积发现在家趴卧床上,呼之不应,急拨120呼叫抢救。经120到场抢救约1小时,于当日9时32分宣告临床死亡。经查明,1. 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间,冯芳弟约晚上10时带女儿离校回家;2. 冯芳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3. 2011年11月16日上午学校并无安排数学教研活动;4. 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5. 学校领导否认安排教师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课老师必须当天改完作业或试卷。223-1号工伤决定据此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芳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琼人社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仍不服,于2016年5月16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认定冯芳弟属于工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初180号行政判决认为,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冯芳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但琼山人民医院《院前急救记录交接单》上记载抢救情况是,到达时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对冯芳弟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一栏上记载为“不详”,海口市人社局仅凭冯芳弟同事到家中看见冯芳弟卧于床上,认定冯芳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明显证据不足。海口市人社局未提交琼山中学的相关规章制度,仅以琼山中学校长调查陈述认定“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冯芳弟晚上安排测试,不是工作时间,事实认定依据不足。海口市人社局对冯芳弟连夜工作与突发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因长时间工作劳累造成心肌梗塞死亡等问题均未予认定,作出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82号行政判决认为,病亡视同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冯芳弟组织晚修测验及批改试卷即使不是学校的硬性要求,但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和过程,如冯芳弟这样的“猝死”,也有从不明显到明显的发病至死亡的过程。琼山中学教师王虎、陈业及冯芳弟学生证明,冯芳弟在2011年11月15日晚修期间已有身体不适的表现,理应认定冯芳弟于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已开始发病。冯芳弟在琼山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时已无心跳和呼吸,其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而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称:1. 经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冯芳弟身体状况良好,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期间发病,且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不在15日晚修时间。2. 冯芳弟系在家中死亡,并非死于工作岗位,一、二审扩大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范围不当。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工作岗位发病,未送医抢救回家休息,及其他因疾病死亡的情形,只能按照病亡对待,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海南省人社厅答辩称:1. 冯芳弟系在家中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2. 冯芳弟回家批改试卷并非学校安排的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3.冯芳弟于当日未有就诊记录,而是直接回家,不属于突发疾病。琼山中学主张其劳累过度,亦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

俞俊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本案中,冯芳弟被发现时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属于深夜在家发病,无人发现、未经抢救死亡的情形,不属于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虽然冯芳弟在家中死亡,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冯芳弟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10时许,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冯芳弟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冯芳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其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认定为“不详”,这就造成冯芳弟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已上床睡觉期间难以判断。223-1号工伤决定根据冯芳弟的同事第二天一早发现趴卧床上的陈述,认定“冯芳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正如一、二审所述,这一认定显然是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的。趴卧床上,有可能是在发病后,身体不适倒卧床上,并非一定是上床睡觉后发病死亡。本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因此,一、二审判决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判决理由和结果均无不当。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的理由,均是建立在不认可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一前提之下,其主张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不符,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十四条认定工伤或者十五条视为工伤法定条件的,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23-1号工伤决定在认定事实时,强调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学校领导否认安排教师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课老师必须当天改完作业或试卷等事实,不属于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海口市人社局的上述事实认定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记员       陈清玲

来源:法务之家

来自:仟律网

2127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最高法一纸裁定:是否属于“工作时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灵活就业合同可以随便盖章吗?

灵活就业合同可以随便盖章吗?

律师解答 灵活就业合同不可以随便盖章,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灵活就业合同因此而生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之后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时间:2022-06-09 13:45

2153次阅读

加班调休有效期多久

加班调休有效期多久?

律师解答 加班调休没有有效期,加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班调休的有效期,但规定了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

时间:2022-06-09 11:19

1824次阅读

建筑工地农民工交税吗?

建筑工地农民工交税吗?

律师解答 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的,需要交税。建筑地的农民工如果工资达到5000元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建筑工地工人的工资普遍较低,大多没有达到5000元的起征点,因此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

时间:2022-06-09 11:03

1900次阅读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大吗?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大吗?

律师解答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较大。公司没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且给予赔偿;仍旧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时间:2022-06-09 11:03

1145次阅读

劳动辞职不批怎么办

劳动辞职不批怎么办?

律师解答 辞职不批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即使单位不批准签字,也可以在30天以...

时间:2022-06-09 10:51

1070次阅读

周蕤律师

周蕤律师

刑事辩护 婚姻家事 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非诉调查…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未请假9天缺勤,被除名后交来医院证明,公司要赔钱吗?最新案例|认定工伤前公司注销,怎么办?人社部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哭死!签完解除合同协议后发现怀孕了,能反悔吗?最高院:董事长与公司之间是否也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重要!最高法《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一)》5个法律问题解读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27万,能要求公司补足差价吗?最高院关于工伤案件的7个裁判观点员工拒绝去指定医院复查,所休病假算旷工?(二审判决)高院:领了社保补贴后又告公司未缴社保要补偿不诚信!农民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拿90万,官方最新回应!下班回家没带钥匙进不了门,去找女朋友拿钥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入职前已登记结婚,入职后竟然还能享受15天婚假?(二审判决)最高法终审判决: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员工做变性手术被公司按旷工解雇,法官判出史诗级判例员工想报复领导,却认错人误杀了同事,受害者算工伤吗?6个案例讲明白:签完劳动合同没给员工,要付二倍工资吗?奇案!员工在女厕所喝下洗厕剂中毒被认定工伤,官司打到高院!法院判决:嫖娼被抓不能来上班不属无故旷工哭死!员工申请辞职,公司2个月后才通知离职,结果赔了11万!员工迟到、早退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公司未按法定标准缴社保,员工被迫解除有经济补偿吗?(高院再审)下班去男朋友那住,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男子连续加班公交车上抽搐晕倒 工伤如何认定?高院: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违反诚信原则!2020版:29种情形工伤认定汇总劳动争议纠纷中拖欠工资事实的认定律师提醒:很重要!工伤赔偿,记住这7个时限工伤赔偿纠纷有必要请律师吗?入职时谎称已育并虚构子女信息,公司能否以不诚信解雇?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方式有哪些?【工伤赔偿】已获案外人赔偿的,能否再主张工伤双重赔偿?劳动纠纷案中用人单位败诉十大风险提示2020,工伤赔偿清晰明确5步走劳动者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应该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