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青岛中院
日常生活中,我们遭受的损害是否都能找到赔偿责任人呢?
2018年7月的一天,家住黄岛区的王某,将车辆按往常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受台风恶劣天气影响,他的车辆被旁边刮倒的树木砸中。从天而降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王某找到了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所在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一心想维护自身权益的王某,起诉到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但他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依法驳回,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因当天天气情况恶劣,青岛市气象台曾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予以告知,而王某也称其在电视以及网络上看到了相关部门发布的台风预警信息。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物业公司也颇感委屈,因为公司于2018年6月就在小区宣传栏中张贴了友情提示,提醒业主不要将车停放在树下,以免大风吹倒树木损坏车辆,并且在本次台风来临前,物业公司也已经多次提醒业主防范因树木倒伏损坏车辆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前发布了通知对业主进行安全提醒,履行了其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对砸伤原告车辆的树木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事发当日系台风恶劣天气,有关部门已发布了台风预警,原告对此亦知情,结合当日的特殊天气情况应认定砸伤车辆的树木倾倒系因台风恶劣天气所导致,属不可抗力因素。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均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因而在各国法律中,一般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因为不可抗力的存在,明确了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实际上无法控制和预防这一后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仍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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