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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的五条红线,一条也不可触碰!!!

发布时间:2021-06-08 11:00:01

阅读量:12826

来源:法说舆论,  作者:刘国影 律师

俗话说:纪律是铁,谁碰谁流血。这几天从司法部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了最新的律师惩戒公告,鄙人总结出了五点心得,也是律师执业的五条红线,在此分享给大家,既是对自己的警示也是对同行的提醒,如有丝毫的用武之地,都是善莫大焉!

一、律师收费不入律所对公账户


这是第一条铁律也是第一大忌,从我进入律所实习的那一刻起,我的主任就告诫过我,不能也不允许私自收费。因为私自收费所面临的执业风险极大,得不偿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挂靠一个律师事务所,律师接案子要以律所的名义与代理人签署代理合同和收取案件代理费。切不可因为律所收取管理费而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当事人的费用,这样的瑕疵操作早晚会成为定时炸弹。

二、律师私自接案,不通过律师主任收案审批


这一执业风险,在兼职律师上体现的比较明显。接上条,律师必须挂靠律师事务所,那么律师接案子必须由律所主任签署《收案批办单》,起码要经过律所主任的同意。当然这个同意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事后同意,但是不经过律所主任是不对的。另外,案件结案之后,律师必须将案卷整理好送律所存档,而不是随意处置。

三、律师涉嫌危险驾驶罪等故意犯罪而被吊销执照


这是最不应该,也是最让人痛惜的事了。酒是好东西,但是喝的人一定要把握好度,否则就会反噬自身。我曾写过文章《再也不喝酒了,生命只有一次,信任只有一回,健康失去了就再也不会拥有!》,喝酒了之后开车更是触犯了大忌。前段时间,地球人都知道某央视前主持人因酒后驾车被判拘役,我们这位律师同行也因为酒后驾车而被判拘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将被吊销执照。这位同行,因为这一大错而亲手砸毁了自己的饭碗,相信他一定会很懊悔的。

四、律师违规在看守所会见时传递信函或物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起至法院宣判之前,只有律师能够有机会见到。因此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必须珍惜自己的身份,切不可徇私情或者因为抹不开面子而做一些让自己处于不利境地的事情。说轻了,兴许人家警告你一下,或是报备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再也不让你会见了;说重了,因为这事被吊销执照,甚至让自己身陷囹圄也有很多的前车之鉴啊。

五、律师不能诱导当事人,不可牵涉案情,更不能随意承诺和诱导当事人行贿


对于此事情,很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新手容易犯错。面对当事人的各种说法,我们切不可直接断言:“你这样说有风险”、“你不要这样说”或者“你该这样说”。不能让自己涉嫌伪证罪或是妨害作证罪,有的时候我们的好心是换不来当事人的真心的。如果真的需要提醒,我们的老律师是这样说的,有一个类似的案子如何如何,当事人是这么说的如何如何,最后法院是如何采信的等等。

不学不知道,一学吓一跳。专职律师的同行们,不可不察也。最后,祝愿同行们都财源广进、执业顺利!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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