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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发布时间:2021-02-14 09:00:01

阅读量:10790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离异或丧偶后,经常会选择再婚。再婚家庭中,往往需要面临的是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去世后,继子女是否一定有权继承其遗产?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审查哪些条件?

今天,小编结合一则继承纠纷案例为您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

赵某和沈某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当时,赵某和前妻育有一子赵先生,沈某和前夫育有一子李女士,两人均系未成年人。再婚后,赵先生随赵某和沈某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赵某婚前个人购买的一套产权房,李女士则随生父共同生活。2000年2月,因就近读书,李女士的户籍迁入赵某和沈某居住的房屋处。

2000年11月,赵某和沈某因争吵不断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未生育子女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2001年1月,李女士的户籍迁出赵某名下的商品房。此后,双方再无任何往来。2010年,赵某因病住院并长期卧床不起,赵先生一直赡养照顾。2015年1月,赵某因病去世,未留任何遗嘱。赵某的父母均于2010年之前去世。

2017年初,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的产权房,其主要理由是母亲沈某和被继承人赵某再婚时,自己系未成年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于2015年1月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被告赵先生系赵某的婚生子,原告李女士系赵某的继子女。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女士与被继承人赵某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否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系被继承人赵某的前妻沈某和案外人的婚生女,赵某和沈某再婚时,虽然李女士系未成年人,但李女士并未随赵某共同生活,且赵某和沈某再婚后仅十个月左右便登记离婚,赵某并未对其履行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赵某和沈某登记离婚后,李女士和赵某没有任何往来,且从2010年赵某生病住院到2015年去世,李女士更从未尽过赡养义务。李女士主张其户籍曾迁入赵某名下的房屋是基于就学的帮助性质,不能反映双方形成扶养关系。基于上述内容,法院认为李女士并未和赵某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最终认定李女士无权继承赵某的遗产,判决诉争产权房由赵先生一人继承。

律师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依据上述规定,我国《继承法》将有继承权的子女限定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继子女都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只有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资格。进一步分析,何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呢?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律师认为,上述规定的本质在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扶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实践中,判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当从当事人是否具有扶养意思,是否已经形成了稳定了生活照料和教育扶养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赡养行为等多方面分析。具体来说,常见的几个因素包括双方再婚时继子女是否成年,继子女是否和继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继父母是否长期对继子女履行照顾、教育、保护等抚养义务,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尽到了法定的赡养义务等。

总而言之,在继承纠纷中,难点即在于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并非单靠某一方面的证据即能确定。正如本案中,李女士仅以当时自己未成年为由主张形成扶养关系,明显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其败诉。因此,如果您面临上述问题或遇到纠纷,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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