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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网恋”骗自己学生39万Thisis套路

发布时间:2022-06-13 09:00:01

阅读量:14309

    “网恋”诈骗并不稀奇,捏造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时有发生,高额骗取也难以避免,但是,通过介绍对象的途径,利用“网恋”手段,借助他人微信号,高额骗取其学生钱财39万余元,这样的套路足以让我们提高警惕。


据了解,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张某原系师生关系,董某因积怨一直对张某心存怨恨。2016年底,张某提出让董某帮其介绍对象。后被告人董某因生活拮据、加之怨恨张某,遂产生利用给张某介绍对象的机会诈骗张某钱财的想法。被告人董某捏造了一个名叫“刘”的女子身份,向张某称“刘”系其介绍的对象,随后被告人董某借用其表弟邢某的微信号、以“刘”的名义对张某微信联系并称和张某谈恋爱。之后被告人董某以刘某”的名义、假借各种理由向张某索要钱财。

       2017年7月,被告人董某因无法登陆其借用的邢某的微信号,遂向其女朋友段某借用微信号,并使用该微信号继续以“刘”的身份与张某微信联系,编造各种理由继续向张某索要钱财。经审查,被害人张某以现金支付、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董某支付人民币39万余元。诈骗钱款由董某与段某共同挥霍。2018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董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三十九万二千八百四十一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1.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济南历城区法院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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