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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搞懂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的技术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28 13:00:01

阅读量:13007

基本案情


河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承建了大同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熟料冬储及回运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大同项目”),大同项目经过招投标后,钢结构公司于2011年7月中标。


投标书中对该熟料储运大棚项目,在布料方式选择上有“中支架”布料方式;“悬挂式”布料方式,招标方大同公司招标文件要求只选择“中支架”布料方式。承包方最终按照“中支架”布料方式,出具设计方案。钢结构工程按照大同公司要求于2011年完成设计,并经河北院、清华设计院审核通过。


2012年竣工后,经过一个完整堆取料使用过程后发现中支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形。2013年、2014年钢结构公司均对大棚“中支架”进行重新加固;2017年又出现“中支架”变形现象,大同公司按照钢结构公司出具的加固方案自行进行加固。可2018年1月至今,“中支架”又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弯曲现象。


产生质量瑕疵的原因,是因为“采用“中支架”布料方式导致“中支架”承受不住水泥熟料压力,导致弯曲变形问题。根据2014年7月14日的专家论证意见可知,凡有中支架的熟料储运大棚,应用到水泥生产线中,就有弯曲变形的固有缺陷。鉴于现有的国家设计规范、规程尚没有相关的计算方法,以目前的技术水平无法对其进行定量计算分析,即现有技术无法得出采用“中支架”布料方式就会导致熟料储运大棚承受不住水泥熟料压力的结论。


对此质量纠纷,法院的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即承担违约责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3、有损害事实;

4、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经过事实和法律判断,进而认定承包商(钢结构公司)无责。



法理剖析


该案被法院采纳的观点:认为实务中基于现有科学技术的有限性,并非所有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能够通过质量鉴定的方式找到质量问题产生的原由,判定出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本案就是一例因“现有技术无法认定有关材料是否合格”而产生工程质量纠纷的案件。


本案中,发包人大同公司主张钢结构公司违约责任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大同项目”的“中支架”变形属于质量瑕疵。该问题是在2012年“大同项目”竣工后,经过一个完整堆取料使用过后,才发现中支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形。那它到底是否属于质量瑕疵呢?


目前较站得住脚的观点:

首先,“中支架”布料方式是大同公司首肯的,而另一种“悬挂式”布料方式,是大同公司明确排除掉的。承包方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中规中矩地按“中支架”布料方式出具设计方案,并按照“中支架”布料方式严格履约的;


其次,该设计方案是经河北院、清华设计院审核通过的,承包商有充分的理由信赖该审核意见,对承包商来说,该设计不存在任何缺陷,根据该设计建设完成的项目也不会存在质量缺陷。尽管现在出现“采用“中支架”布料方式”导致“中支架”承受不住水泥熟料压力,出现了弯曲问题,但不能苛求承包人负担额外的合同义务;


最后,根据2014年7月14日的专家论证意见可知,中支架的熟料储运大棚,应用到水泥生产线中,属于固有缺陷,因现有的国家设计规范、规程没有相关的计算方法,且依托目前技术水平无法对其进行定量计算分析,即无法认定采用“中支架”布料方式就会导致熟料储运大棚承受不住水泥熟料的压力。


鉴于现有技术的局限性,发包人(大同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偏偏要求采用“中支架”布料方式,排除“悬挂式”布料方式,故其对最后出现的熟料储存大棚的结构弯曲问题是负有过错责任的。而钢结构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违约,依“合理人”标准,其在履约的整个过程中已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本案中,虽然存在损害事实,钢结构公司作为承包商无违约行为,也就谈不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该案普遍共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都能够通过技术鉴定的方式轻易地得到解决,因受现有技术的限制,很多工程项目的设计根据现有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知识进行测试,检测合格。合格的设计建设出来的工程却未必是合格的。正如本案,按现有的国家设计规范、规程没有相关的计算方法和目前的技术水平无法对其进行定量计算分析,即现有技术无法认定采用“中支架”布料方式就会导致熟料储运大棚承受不住水泥熟料压力。此种情形就难以确认纠纷原因的归责,引起的工程质量纠纷一时间悬而未决。但是法律不能课加承包人过限的合同义务,不能苛求履约人承担其在履约时无法预见的责任。


引申出的弦外之律


先述说一下招投标,投标书是指投标单位按照招标书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的报价并填具标单的文书。它是投标单位在充分领会招标文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调查的基础上所编制的投标文书,是对招标公告提出的要求的响应和承诺,并同时提出的具体的报价及有关事项来竞争中标。投标书是招标工作时招投标双方承认遵守的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恪守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原则、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本企业商业秘密及国家利益的原则。


其中科学合理的原则: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可行性报告、技术经济分析确立,如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房屋装修标准等等,否则会带来功能浪费。


本案的建筑施工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的流程,招标方、投标方应对工程质量中的技术风险有预案、有风险评估和法律责任的约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中支架”承载负荷的数据,发包方应将用于棚顶的新材料(熟料水泥)的标号:表示单位面积受力的大小水泥的强度,凝结、硬化后的坚实程度,水泥抗压、抗拉、粘度以及气候变化的伸缩张力等技术资料提供给承包方(水泥的生产厂家有向用户提供相关材料的附随义务)。


承包方无承揽钢结构和该熟料水泥结合的作业履历,也无该项目的样板间和中试数据就贸然投标。招投标双方对该工程的使用新材料的整体效果图,系按照老标号水泥的参数构建。承包方标书提供“中支架“和“悬挂式”两种布料方式备选,表明承包方认为中支架是可行、可操作的。由此可见双方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均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


如何防范上述质量风险呢?根据2014年7月14日的专家论证意见可知,中支架的熟料储运大棚,应用到水泥生产线中,属于固有缺陷。对于固有缺陷,通常情况下人们只能无能为力,但本项目工程中的钢结构出现变形问题,属于信息传递问题。如同国外联合发射航天探测卫星坠毁事故一样,系两国科学家运用的测量单位不一致,一位用“米”,一位用“英尺”,导致卫星未能按预定轨道运行,最终坠毁。本案中,如果事先料到“熟料水泥”的特性,加强一下钢结构的负荷承重力,将钢结构的材质变宽加厚,如同牙签和筷子的承载力会截然不同。


工程质量、百年大计,须统筹安排、精心设计、科学规划,才不落入“以现有技术局限免责”窠臼。人云亦云地盲从、浅尝辄止以不可预见为由推卸责任的工作态度要绝对杜绝!现如今是人工智能大行其道的时代,假如该工程从头至尾经过人工智能AI的缜密和深远“设计”的话,十有八九不会出现此次质量纠纷。如果人类再不及时总结反省,反复交“学费”,早晚有被人工智能淘汰的一天。到那时,以现有技术局限为托词,已经为时已晚了!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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