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这边有一个征地拆迁项目,由于征收方存在很多违法行为,我们之前关注过您打的官司,您来打这个官司绝对能赢的,但是我现在没有足额的代理费,我们能不能打完官司之后再给代理费,我们可以把得到的补偿一半都分给您……”这是小编前段时间接到的咨询,虽然这样的条件非常具有诱惑力,但小编出于职业道德还是拒绝接手这一案件。很多不明白的群众肯定会说小编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我拒绝了提出这个条件的客户。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对于“先打官司后付费”,其实就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委托诉讼关系,律师在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事项后,当事人按照一定的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的事项执行不能或败诉,则律师不能获取任何报酬。我国法律并不全部禁止风险代理的存在,根据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知,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大部分民事关系可以实施风险代理。但是对于涉及到婚姻、继承财产关系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以及请求支付抚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工伤赔偿、抚恤金、救济金等案件不可以实施风险代理。同时,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也是禁止进行风险代理的。
然而,征地拆迁案件一部分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而在实践中可能演化为群体性案件,律师在接受此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出现风险代理的情况。律师若违反该类规定,不仅会导致自身受到相关处罚,同时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此外,由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律师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因此其时间周期较长,若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会打消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对于为接案子就违反这一规定的律师,其自身就存在弱点,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容易受制于人,从而导致不能全心全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同时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自身并没有交代理费,因此可能对聘请的律师存在信任缺失问题,导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存在隔阂,不能有效快速的进行维权。
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律师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时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对于征地拆迁案件大家一定要谨慎选择负责任的律师,同时律师代理费相对于能够拿到的拆迁补偿款真的属于小巫见大巫,万万不可因为律师代理的问题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这样更加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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