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9月23日,羊某某到鼎尚酒行购买10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并支付酒款15000元;鼎尚酒行出具收据载明时间、数量、价格、保真等内容。2017年9月25日,羊某某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白酒有渗漏,饮用后头疼,夜里呕吐,要求假一罚十。2017年9月26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案涉白酒,并送检,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属假冒产品。 后羊某某与鼎尚酒行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羊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诉讼中鼎尚酒行主张白酒被掉包,羊某某所持假冒白酒并非从鼎尚酒行购买。其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鼎尚酒行对其销售的白酒属于质量合格产品负有举证责任,鼎尚酒行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鼎尚酒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出售的白酒是质量合格产品、符合其出售时承诺“包真”情形的事实。现有陈述及证据足以认定鼎尚酒行在提供白酒时有欺诈行为,故判决射阳经济开发区鼎尚酒行向羊某某退还货款15000元并赔偿损失45000元,合计60000元。 法官点评: 经营者在发生产品质量或者侵权责任纠纷时,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至关重要。消费者取得商品到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销售者主张,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与销售的商品应为同一商品,则无疑会使得消费者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因此,为了贯彻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念,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能过于机械。在消费者已经提交了曾在销售者处购买过涉案商品的初步证据后,应由销售者通过提交购买记录、电子识别码等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商品,并提供从正规渠道进货的进货单等证明其已向消费者交付合格商品。本案中,2017年9月23日羊某某在酒行购买白酒,后羊某某发现并经鉴定所购为假酒,鼎尚酒行应当承担其向消费者交付的系合格商品的举证责任。因鼎尚酒行不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判令其向羊某某退一赔三是正确的。 专家点评(南京大学法学院 李友根教授): 本案涉及证明责任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商品后怀疑是假冒商品,并且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相关措施后,涉案经营者辩称该商品并非由其销售,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本案确实也提出了这一值得关注的问题: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如何应对经营者的此类主张?除了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增强证据意识外,法院也应当关注普通民众的消费实践,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予以充分的考虑,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制裁违法经营者。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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