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何某某与申某某系夫妻,2012年5月11日申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某某离婚,同年6月7日,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申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前,何某某以申某某于2012年5月5日出具的借条为据亦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本案中,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何某某起诉要求申某某归还借款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何某某与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的规定,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可以在离婚时按照借条约定处理,但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下,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归还借款的,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案号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467号
二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996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系夫妻。因双方夫妻关系不合,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同月28日,原告以被告于2012年5月5日出具的借条为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同年6月7日,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属婚内借贷,原告可以在与被告离婚时按照借条约定处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的规定,何某某与申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时可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现何某某提出要求申某某归还借款,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作者 | 小军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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