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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重组到底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9-03-06 14:05:07

阅读量:11667

前言


写在前面:本文适用于初入行业大门的新手,大佬请忽略……


今早,一位行业萌新问我:“小编,你知道重整和重组有什么区别吗?”小编正愁着不知道写什么,听到这儿瞬间来了灵感。重整与重组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在定义、自主性、司法保护程度等方面却有着本质区别。


所以,今天的文章就为大家解释一下,重整和重组,到底有什么区别?



  重  整  


一、重整的含义


重整,一般指“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往往会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得债务人可以走出困境。通常来说,债权人会做出以下让步:

  • 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 同意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 同意将债务转为资本;

  •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二、重整的模式

如果把待重整的企业分成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类,重整模式又会分为以下几种:


1、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1)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

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


(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

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资金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3)引进战略投资人

引进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由战略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该种方案适用于能寻找到对债务人所在行业有投资意向且有相应资金能力的投资方。


(4)剥离盈利前景、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

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行业扩张过快。对于该类企业,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5)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债务人股权酌情调整

通过股东出资,按照预定的清偿率提供现金流清偿债务,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


(6)限制性行业的重整模式

对于银行、航空、出版等国家实行管制的行业,该企业的许可证本来就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一旦债务人被他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必须团结起来,通过债转股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方式保留资质及资格,以实现债务人的重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2、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

(1) 保留主营业务模式

适用于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


(2) 买壳上市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此种模式。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重  组  


一、重组的含义


重组,一般指“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 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 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 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 重组还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部分偿还)以及名称改变等。



二、重组的模式


从模式来看,重组一般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1、业务重组

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 盈利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2、资产重组

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 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3、债务重组

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4、股权重组

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债转股。

5、人员重组

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6、管理体制重组

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


三、重组的方式


从方式来看,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1、合并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

2、兼并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3、收购

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称为股份收购)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4、接管或接收

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5、标购

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这发生在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

6、剥离

指一个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或生产线)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具体说是指企业将其部分闲置的不良资产、无利可图的资产或产品生产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

7、售卖

售卖是剥离的一种方式。售卖是指企业将其所属的资产(包括子公司、生产线等)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交易。

8、分立

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从而形成两家相互独立的股权结构相同的公司。

9、破产

破产简单地说是无力偿付到期债务。具体地说,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能扭亏为盈,并逐渐发展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一种企业失败。



  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适用范围不同


重组仅适用于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而重整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就是说,除公司之外,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只要符合一般破产的法定条件,均可采取重整的方式渡过难关。


三、自主性不同


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四、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五、成本不同


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六、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七、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八、时间效率不同


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实践中,为了拯救处于经营和财务困境的公司,往往需要重整程序与企业重组这两种程序双管齐下。比如,在上市公司的拯救中,两者的衔接主要有两种实践模式:


  • 重整程序后启动重大资产重组

在程序上,先进行重整,重整程序依照法院裁定终止后再由上市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在实体上,通过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互相联系,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中,概括性描述如何引入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转型等计划方案,随后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再进行筹划和研究具体的重组方案。

  •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操作

实践中也称为“套作模式”,也即将需要经证监会审批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受理法院根据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出具的会商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后,证监会仍然按照正常程序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核准。在重整程序中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加速了重整的进度。舜天船舶重整案即是该种模式的典型案例。


本文由专注不良资产综合整理。参考文献:

1.谢辉,《破产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2.李钰,王书江,《浅谈债务重整与公司重组》

3.刘延岭,赵坤成,《上市公司重整案例解析》,2017版

4.王培根,《高等教育经济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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