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爱红(曾用名:艾红),男,42岁(1971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丛松、赵亮,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爱红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爱红及其辩护人高丛松、赵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爱红于2010年10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南街5号飞天大厦等地,以能够通过关系为被害人陈×1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为名,诈骗被害人陈×1人民币55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爱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爱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予认可。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2、陈爱红已就陈×1维权事宜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且并未找人托关系;3、陈爱红与陈×1之间的矛盾属经济纠纷,即使陈爱红所在的公司超范围经营也不构成诈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爱红于2010年10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南街5号飞天大厦等地,以能够通过关系为被害人陈×1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并打赢官司为名,分两次诈骗被害人陈×1共计人民币55万元。上述赃款均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
1、被害人陈×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汇款业务凭证、账户交易明细、工作说明,证实2007年至2010年间,其在广西法院有一起民事官司,其想找最高法院讨个公道。2010年10月,其经朋友陈×2介绍结识了陈爱红。第一次见面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北里的金桥饭店,陈爱红自称是中国绿神保科集团董事长、法学博士,亲姐姐和前妻都在最高法院工作,他还认识国务院很多领导的秘书。陈爱红表示,只要有活动经费就能帮其在最高法院立案并打赢官司,如若不成全额退款。见面后第二天,陈爱红提出先拿5万元疏通关系,并带着其与陈×2去最高法院的一个办公点见了一女子,陈爱红说是他姐姐。其于当日从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在位于东城区广渠门外南大街的飞天大厦二楼茶座,将钱交给陈爱红,陈爱红没写收条。2010年12月,陈爱红打电话称需要50万元给领导送礼。12月25日,其让出纳给陈爱红的工行卡存入50万元。后陈爱红总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拒绝退钱。经辨认,被害人指认出陈爱红就是实施诈骗的人。
2、证人陈×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工作说明,证实其朋友陈×1在广西涉及一起民事官司,2010年10月左右,陈×1让其在北京找关系,想在最高法院立案并打赢官司。其就找到陈爱红,陈爱红自称是绿神保科技公司董事长,以前是新华社高级记者,认识很多国务院领导的秘书。其就安排陈×1来北京与陈爱红见面。第一次见面是在金桥饭店,陈爱红表示可以通过在最高法院的姐姐和相关领导办成此事,但需要活动经费。见面后第二天,陈爱红带着其与陈×1去了丰台区一个最高法院立案庭见了一女子,陈爱红说是他姐姐。当天,陈×1在广渠门桥附近的飞天大厦将5万元现金给了陈爱红。事后听说陈×1又给了陈爱红50万元,但陈爱红始终没办成,而且拒绝退款。经辨认,该证人指认出陈爱红就是实施诈骗的人。
3、证人段×的证言及说明、发票、委托代理合同、民事申诉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陈爱红的权益瞭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无代理案件的资质,必须通过律所或律师进行代理。陈爱红向其咨询过陈×1的民事案件,并让其看过民事案卷。但因为陈×1的案子证据不足,其从未收取该案的代理费。陈爱红所称的给过其3万元律师费均与本案无关。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是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的审判员,负责刑事申诉工作。其认识陈爱红,但从未帮陈爱红看过民事的案卷,陈爱红也没让其办过事。陈爱红曾带人去过其单位,但仅仅打个招呼。
5、民事判决书,证实陈×1在广西法院确有一起诉讼标的为6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且一、二审均败诉。
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12日,民警在陈爱红家中将其抓获。
7、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证实陈爱红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陈爱红的供述,证实其通过陈×2介绍认识了陈×1。2010年底,其以帮助陈×1在最高法院申诉立案为由,收取陈×155万元。第一次是现金5万元,收款地点为北京市广渠门桥的飞天大厦。第二次是银行卡转款50万元。其所在的权益瞭望法律咨询公司与段×律师所在的北京蓝筹律所有合作,其向陈×1表示案件最终要靠证据,其虽然认识最高法院和国务院的很多领导,但不会搞私下交易。其曾带着陈×1、陈×2、段×律师到最高法院大红门信访接待处与立案庭的王×法官见过面,当时王×称陈×1证据不全。最终由于陈×1的原因事没办成,所以其拒绝退钱,上述55万元其都用于公司经营了。其在金桥国际酒店给过段×律师3万元先期代理费。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爱红及其辩护人对言词证据的内容及形式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陈爱红诈骗陈×1人民币55万元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仅以被害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由就否定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爱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爱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陈爱红无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明显有违常理,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陈爱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爱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爱红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陈×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又明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陈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晓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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