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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知道这些诉讼追收债权的策略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0-11-25 13:30:01

阅读量:17001


企业作为原告主动起诉的,诉讼请求通常为追收债权或者主张金钱赔偿,可注意下列诉讼策略和方法,以获得较好的债权追收效果:

(1)事先获得明确的无争议债权凭证

一般来说,诉讼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若在意图起诉时尚没有取得无争议的债权凭证,作为起诉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债权人应通过一定策略使对方签署对账单、付款承诺函、付款计划等方式,获得明确的债权确认。

有读者会提出,本身是简单的买卖合同,已经持有对方工作人员签署的货物签收单,还需要对账吗?实践中经常出现买方不认可货物签收单的情况,这样需要进一步证明签收人的身份及是否为职务行为,会拖延诉讼过程并产生更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如果能够拿到对方签署的欠条、对账单、付款承诺函、付款计划,将有利于快递拿到有利判决,降低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2)提前掌握被告方的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

在有明确债权证据的情况下,案件的关键在于判决后能否实际执行回款项。一般来说,从起诉到拿到生效判决需要6个月至1年左右的时间,且不排除被告在得悉起诉后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确保判决得以执行,应当在诉讼之前或者同时进行财产保全工作,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

财产保全需要原告提出申请,提供财产线索、担保并缴纳保全费,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最多不超过5000元。

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确实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或者关键财产的情况下,被告通常愿意或者被迫在开庭之前和解或者调解以换取尽快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迅速解决案件实现债权,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切勿遗漏被告

被告的选择和列明非常重要,直接涉及胜诉后判决能否得到实际的执行、债权能否实际得到清偿。

例如,在被告个人以自身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生产经营的,虽然该企业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欠条上落款盖章,出借人仍然有权利要求企业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此情况下遗漏列企业为被告,则法院依据不告不理原则,不会主动判决未在被告之列的企业承担责任。这样,将无法执行企业的财产。

又如,在依照合同或者欠条确认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情形下,若企业处于下落不明或者歇业状态,仅列企业作为被告也难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同时列为被告,并要求股东就未能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两个例子外,其他可在主债务人之外增加被告的情形,可参见之前有关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例外情形、保证、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章节。关键是有增加被告的意识,才会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分析并寻找依据增加被告。

(4)代位权之利用

在实践中,不排除债务人故意不行使自身债权,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若债权人有此方面的证据及线索,可以代为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同时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5)撤销权之利用

在实践中,也存在债务人故意低价转移资产或者放弃债权,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若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有此方面的证据及线索,可起诉债务人及受让人撤销其低价转让行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高价购买货物从而降低自身清偿能力的,债权人亦有权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申请债务人破产

对于正常经营但拒绝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除了正常的保全和起诉外,还可以考虑采用激进的申请破产来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偿还债务。一般来讲,对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特别是有一定资质门槛的公司,除非其果真资不抵债,并不愿意进入破产程序终止营业。

该策略源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条件的规定。按照该法,申请破产的条件并不限于资不抵债,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亦可申请破产,而进入破产程序则意味着债务人公司的正常经营停顿、管理权转移,可以倒逼其还款。

而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经过清算可以发现债务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从而增加可以追诉的对象,提高债权获得清偿的机会。

文章来源:一起学私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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