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B某向A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B某收到借款后,随即将该笔借款拿去赌博,后因B某无力偿还借款,A某申请仲裁要求B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争议焦点:A某关于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赌博是一种以财物作注区分胜负从而接受或给予他人财物的一种竞争游戏。赌博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容易引发参与人不劳而获的投机和侥幸取胜心理,从而导致家庭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纠纷,既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而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实践中,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屡见不鲜,且借款人往往以其将借款用于赌博不受法律保护来对抗出借人要求偿本付息的请求。此时,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利息呢?以下小编将结合相关案例对此进行简要探讨。
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形,其与出借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先来看几则案例的判决意见——
案例1:节选自: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356号案判决意见:
原告与第三人在解释400万元款项循环流转的理由时说法不一,多有矛盾,且明显有悖常理,本院难以认定被告徐志峰依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取得了400万元的借款事实。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银行转账行为及相关借款合同,均是相关当事人试图通过合法的借贷形式掩盖为徐志峰提供赌资并据以催讨的事实。无论徐志峰赌输了100万元港币筹码,还是200万元人民币筹码,亦无论徐志峰已支付原告赵强的钱款是1075000元还是975000元,原告、被告徐志峰及相关第三人涉赌行为均属违法,且为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容。另就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另外两笔20万元借款争议,原告均以现金交付为由要求被告徐志峰归还,结合本案实情及前文论述,原告既缺乏交付依据,且与400万元赌债存在关联的可能性极大,本院一并不予采信。故原告与被告徐志峰之间因被告徐志峰赌博所形成的实质上的赌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此形成的借款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已查证的相关事实足以证实,程文燕与孙丽悦之间的借贷资金系用于赌博行为,且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参与了相应的违法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孙丽悦明知程文燕向其所借38000元用于赌博而向其提供赌资,且所借款项均因参与赌博行为而最终损失,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不受法律保护。故孙丽悦要求程文燕返还该380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故对上诉人孙丽悦要求偿还38000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相应证据虽能认定程文燕从孙丽悦处38000元借款用于赌博属于违法行为,但对出具借条中并实际发生的4000元借款,一审法院查证的事实中均无客观证据证实,发生4000元借款后系直接用于了违法赌博行为,因此,上诉人程文燕理应偿还4000元借款并根据法律规定还应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借款利息。故对上诉人程文燕上诉认为4000元系用于赌博,也不应偿还并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案例3:节选自:(2017)浙01民终8591号判决意见:
关于2015年3月16日15万元借款的处理。戴志庆与冯亮曾多次结伴前往澳门,戴志庆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偶尔也会在澳门赌博和多次看见冯亮在澳门赌博,在戴志庆2015年3月16日出借冯亮15万元款项的次日双方便结伴前往澳门,因此,结合一般人的常识判断,戴志庆知道或应当知道冯亮借款去澳门赌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有关借款合同应无效。根据以上案例的判决意见可以看出,在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裁判机构倾向于认定有关借款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在出借人事先知情的情形下,其提供借款的行为实际是在帮助借款人进行赌博,间接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故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系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价值评价,以减少助长赌博之风的借款行为。那么,在出借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形下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而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形下,借款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小编认为,若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则此时不宜直接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是因为现有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只要借款用于赌博借款合同均应无效,且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直接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利于保护善意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提出涉案借款系赌债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往往是借款人一方,其目的是以此对抗出借人偿本付息的请求,此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案例4:节选自(2018)湘13民再17号案判决意见: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系赌债的问题。龚丹、杨明主张案涉借款的用途为赌博,且孙领在出借时明知该借款用途,仍然出借,依法应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龚丹、杨明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确系用于了赌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孙领对此必然知情,故对上诉人龚丹、杨明的此一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成立并据此要求借款人偿本付息,因此,出借人首先应就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其应提交借款合同、借据、借条、欠条等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并应根据个案需要就其主张的提供借款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金额、用途等具体细节积极举证或详细说明,以此证明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提出异议认为其系赌债的,也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以上案例4可知,此时借款人主要应证明两方面的事实:一方面应证明涉案借款的实际用于了赌博,另一方面还应证明出借人事先知晓借款将用于赌博。实践中,裁判机构将涉案借款定性为赌债一般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若借款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出借人,则可以认定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裁判机构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则应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若裁判机构认定借款关系实际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则就算形式证据具备,也应认定有关合同无效,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那么,在借款合同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被认定无效后,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呢?关于本金,小编认为,既然借款合同已经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已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返还规则要求借款人予以返还。上述案例2中,人民法院因涉案借款用于赌博而未支持出借人要求返还本金的请求,主要理由为出借人实际为借款人提供的是赌资,且所借款项均因参与赌博行为而最终损失,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不受法律保护。小编认为,该案例的处理意见并不是很妥当,既然已经认定了借款系赌资,则应进一步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就应将其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借款返还给出借人,而不论其是否因赌博而损失了该笔款项。
关于利息,在借款合同无效后,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无效,出借人要求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当然,出借人仍然可以要求借款人赔偿借款本金的资金占有利息损失。综上,回到文首的案例中,若A某事先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B某将借款用于赌博的,则其有权要求B某按约偿本付息,若A某事先知道借款用于赌博而仍向B某提供借款的,则其仅可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要求B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及支付该笔款项的资金占有利息损失。
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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