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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深度】浅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发布时间:2021-05-07 10:30:01

阅读量:13625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概述


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与执业行为有关的、可能承担的一切不利的法律责任或后果。该风险既包括因律师过失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包括因律师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甚至还包括因当事人翻供串供、证人作伪证、司法机关的偏见误解等不当或不法行为致使律师可能蒙受不白之冤,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律师执业风险发生在律师整个执业行为中,该风险既具有不可预料性、突发性和危害性等特征,但律师执业风险主要为法律风险,多数也是可以预见的,是可以通过律师全面细致的工作,谨慎处理好各方关系,提升个人业务素质,未雨绸缪想好应对措施等方法有效避免的,即使无法全部避免最低限度也能将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刑事辩护律师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人身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其一,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 306 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二,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 398 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权利风险

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人格风险

人格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的偏见,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权利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一致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或贬低律师。(2)来自律师所维护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没有打赢官司,那当事人就会不分青红皂白地埋怨律师没有尽心尽力为其办理案件,甚至说律师是法院的附庸,吃了原告吃被告等不堪入耳的话。(3)来自对方当事人的抱怨,譬如当律师作为故意伤人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从被告人利益出发为其做出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时,受害人家属甚至旁听群众或者社会舆论就会说律师没有良心,帮坏人说话等。


三、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一)风险来自于少数律师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违纪行为。客观地讲,全国律师队伍中绝大多数律师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是过硬的,但律师队伍中也确有个别人,不能够严格地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近年来,媒体不断曝出一些律师因指使他人作伪证,贿赂办案人员、私自收费而被判处刑罚,因不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不正常的现象:一些律师为了关系案、人情案,采取一些挖墙角、说坏话、抢案子、给回扣、低收费,勾兑法官、贿赂法官等不正当、不正常的手段;一些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拍胸脯,说大话,承诺判决结果,最终又不讲信用,甚至私自收费,故意偷逃税等严重损害律师队伍整体形象。一些律师为谋求私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律师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及许多新业务的出现,就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要具有专业敏锐的思维,否则就容易出现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与其产生矛盾等现象。


(二)风险来自少数公、检、法人员的偏见,误解和侵犯。由于少数司法人员受传统执法思想影响较深,总把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认为是“替坏人说话”,不懂得被告人也需要司法公正,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维护,不理解律师是在从另一个角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知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司法的最高境界。培根曾写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法律工作者树立起公正的道德观念,加强公正司法信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但是,常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怀疑律师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通谋;另一方面,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一遇到案件出现翻供、串供、包庇、伪证等情况,就怀疑律师在其中操作。


(三)风险来源于少数当事人的不满、报复和陷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既可为被告人作辩护人,也可为被害人作代理人。当被告人受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时,有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将对被告人的仇恨转移到辩护律师身上,而当被告人受到刑事处分,或判处了较重的刑罚,有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就会怪罪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


(四)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少数亲属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瞒着律师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伪造证据,这些行为一旦被司法机关识破,一些当事人就会把责任推到律师身上,由此给律师带来风险。


四、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内部保护

内部保护即辩护律师对自身的保护。在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有很多风险是因其自身职业道德和自律性不够,追求非法利益等内在原因导致的。因此,律师首先应该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即使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经过一年实习后考核合格成为一名律师,也应当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更应该积极消化吸收,从而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尽量避免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导致的错误和风险,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自省自律,把握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相处的尺度。律师在办案时应保持自身的独立,依法办案,不向当事人夸大其词,也不随意向当事人及其亲属承诺,尤其是承诺案件结果;及时与当事人或其亲属沟通,了解其实时状况,在沟通中注意保密,防止其亲属影响证人;规范自己的调查取证行为,在会见和调查取证中都注意保存证据,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外部保护

外部保护是从社会角度建立起对律师的保护。从立法角度,考虑到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应当赋予律师一定程度的行为豁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7 条第 2 款的规定赋予了律师辩护豁免权,但是这仅仅是言论豁免,仅仅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此外,律师法中规定的其他对律师权利保护的条款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刑事辩护律师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等,人无完人,再细致的人也会有犯错的时候,对于其过失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过详尽的立法给予豁免并保证能得到贯彻实施,使律师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身权益也能得到保护。通过立法切实维护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统一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等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减少对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赋予律师与司法机关同样的调查取证地位;同时通过立法对司法机关违反有关法律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从而保护辩护律师的各项法定权利能够顺利行使。


结语


任何一项事业都存在风险,但刑辩业务的风险却大不同于其他的风险。它能使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被吊销执业证,更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之囚。虽有风险,但是通过律师自身与外部的努力是可以防范的。我们应当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司法环境的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对司法机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加强,律师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律师职业风险一定会降低和得到有效避免,律师行业一定会朝着更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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