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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事件告诉你:没有律师参与,索要分手费可能构成敲诈!(附:相关案例)

发布时间:2019-01-25 14:46:19

阅读量:21026


2019年1月18日晚,自曝与吴秀波有7年感情的女演员陈昱霖的父母通过女儿的微博发公开信求助,表示陈昱霖因被吴秀波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目前已经被关押。


随后,吴秀波工作室的官方微博立即发布了一则律师声明,要求各大媒体、自媒体以及广大网民谨言慎行,不造谣,不传谣,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1月19日,在四个月中一直处于“失声”状态的吴秀波妻子何震亚出面,通过吴秀波工作室发布了声明。



声明中,何震亚表示自己因为忍受不了长久以来受到第三者的巨额勒索,最终决定报警,让警方和法律还给自己和家庭一个公正的裁决。


她还表示,在勒索过程中,对方的价码一再升级,从最开始的几百万,到最后的几千万,可以说是狮子大开口。


那么,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否则,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隐私、死缠烂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挟。我们先看看刑法上是如何定义敲诈勒索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中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从刑法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看,正常的索要分手费不会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了。


案例一:被告人以纠缠骚扰被害人及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为手段索要10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7)京01刑终57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锦秋家园、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杨某的单位等地,以与被害人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清鑫泉茶馆收取杨某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


经查,上诉人王某所提其没有向杨某索要过钱款的上诉理由,在案的通讯记录和截图证实,王某给杨某发信息“钱打卡里,各自安好,这是我的底线。”“算了,11万,同意分手。”“我不觉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起,我认识的,没有比这低的,所以我还会要的,你要有心理准备,何况我和你在一起的时候,也不是为了钱,但现在你只能给我钱了。”“给我留100,这是我的底线,然后各自过各自的生活……”等等,上述证据证明王某确有向杨某索要钱款的目的和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万元。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以曝光被害人裸体照片为要挟索要4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6)一中刑终字第0299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自2006年3月以来,以向被害人何某(女,21岁)的父母发送被害人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遭到被害人何某拒绝后,被告人石**又发电子邮件给被害人何某的母亲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宋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2006年5月13日,被告人石**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三: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与被害人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2号。


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谢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谢某提出结婚,谢某不同意并不愿意再与宋某某来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谢某支付20万元分手费,谢某不同意。之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断给谢某发手机短信息,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和谢某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还有案件事实涉及在索要财物时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拘禁被害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案例来源:经济犯罪辩护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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