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行人在打车时,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打车,在开关车门时要注意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能力,但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出租车司机罗某驾驶出租车行至路口时,踩下刹车等候绿灯信号。乘客黄某走到该车所在机动车道上准备乘坐,她上前拉开出租车右前车门,进入车内。当黄某正用右手抓住出租车右前车门外缘准备关闭车门时,交通信号灯开始转换放行车辆,在出租车右侧稍前停放的一辆东风货车起步行驶,黄某来不及将手收回,货车左侧车厢与出租车右前车门和黄某右手发生碰挂,发生两车轻微受损、黄某右手受伤的交通事故。这个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01 律师解答
郑某在驾驶东风大货车起步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黄某右手致伤,对黄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郑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本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释法
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能力,但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罗某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转换绿灯放行时,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对黄某忽然拉开车门的瞬间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当黄某拉开的出租车车门与东风货车发生碰挂时,罗某驾驶的出租车仍处于静止状态。因此,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罗某的行为引起,而是黄某拉开的车门与郑某驾驶的货车相碰挂引起,罗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交通事故,罗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郑某在驾驶东风大货车起步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黄某右手致伤,对黄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郑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本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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