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汪女士表示,在2003年至2014年期间,她前前后后共借给万先生25万元,万先生也出具了《借条》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并言明于2015年元月底前一次性归还。
然而,万先生仅返还了5万元后就不再还款。汪女士多次催索无果,于是诉至上海虹口法院。
怎料诉讼期间,万先生突然人间蒸发,导致法院虽然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始终无法执行。
汪女士又急又气,她突然想到借款中的14.9万元是在万先生与其妻子秦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汪女士于是又诉至法院,要求秦女士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而被告秦女士则表示,从2001年开始,万先生就已经离家出走,因此,汪女士自愿给万先生钱与她无关。
与此同时,秦女士还提供了2003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证明在她提起离婚诉讼前两年,万先生就已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自己并不知晓万先生向汪女士借钱的事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年民事判决书,2001年2月5日万先生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再结合借款发生的时间为2003年,法庭依法确认借款发生时万先生已离家出走,秦女士与万先生虽有夫妻之名,却并未共同生活。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万先生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汪女士主张该笔借款系万先生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明显缺乏依据,因此,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对汪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 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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