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本案中,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2年4月9日,法〔2012〕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涉及《民事诉讼法》第188条和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不仅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权,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实现办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案结事了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它对于明确和完善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否则,如果人民法院对于不当的抗诉,不论抗诉对象是否正确,都不加审查径行作出再审的裁定,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生效裁判的稳定性,而且会出现当事人不满意的尴尬局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1637页
2313
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 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
律师解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
律师解答 招投标的流程: 1、工程报名,不同省市应该有不同的工程报名渠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
律师解答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者,承担从多方面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
律师解答 工程款税率的计算方法: 1、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100万元)×适用税率(3%)=3万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3万元)×适用税率(市区7%、县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