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朋友小李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主要做房产销售的业务,前两年房地产热的时候,为了拿下一个看好的楼盘销售权,通过民间借贷借到300000元人民币,其中20万给开发商做了保证金,剩下的用做生意上的周转金使用。可是天不遂人愿,顺利拿下销售权不久,小李就赶上了房地产市场的萎靡不振,公司的业务是直线下降,眼看着借贷还款的半年约定时限快要到了,小李是干着急却一点办法也没有,4%的月息半年时间本息合计是372000元,你说这可咋办呀?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方是一催再催,小李无奈的是一拖再拖。后来,对方一纸诉状将小李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小李支付原告借款本息372000元。结果,法院在调解的时候给出的意见却让双方都大跌眼镜,按照法院的调解意见,小李最终按月利率2%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分时限进行了偿还。
律师说法:
小李借款利息的约定月利率为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利率明显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故对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而言之:1、借款中年利率24%以内的是合法区间,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予以保护;2、年利率在24%—36%之间确定为自然债务区,当事人该区间段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不作干涉,债务人也不得反悔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部分的利息;3、高于36%的则规定为无效区,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环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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