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上涨,二手车交易也逐渐兴起,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些车主为了图省事,转让车辆后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那么之后车辆的使用者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还需承担事故责任吗?
2017年9月,石某驾驶一辆三马车行至某市区外环时,与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刮碰,造成石某左腿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王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询,王某所驾驶的汽车登记在黄某名下。对此,石某出院后将王某和黄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费等共计8万余元。
针对石某这一诉讼请求,黄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早在2015年4月就以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汽车转让给王某,但因觉得过户手续麻烦,便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黄某还出示了自己与王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并承认自己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该汽车转让之后,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已由黄某变更为王某,所以石某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赔偿石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费等7万余元。
说法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肇事车辆属于动产,黄某与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过户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当车辆自黄某交付给王某时,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买方王某就成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与王某虽未办理过户,但是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原车主黄某既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况且黄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防范控制,与致人损害的后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此,王某作为车辆的受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在这次案件中,原车主黄某虽然被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并不是说就万事大吉了。法官借这一案例提醒大家,车辆转卖未过户,麻烦很多。此时,未过户的汽车还在卖方名下,如果买方开车不小心违章,那到时候双方协商不好,卖方也只能哑巴吃黄连,自己替买方接受交通违章处罚。还有发生交通事故后,卖方有义务举证证明车辆已经出售,因此签订买卖协议是很重要的。如果买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没有能力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卖方作为车辆登记的车主也可能会被受害人家属骚扰。另外对买方来说,出事故后的保险理赔也较为麻烦。所以,在转让二手车时,不要嫌费事,一定要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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