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拆迁的大潮也随之席卷而来。我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钱,价值怎么计算出来的,是如何进行评估的呢?今天告诉你关于房屋价值评估你必须知道的事。
一、房屋的价值评估标准
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此可知,房屋价值评估是被征迁房屋拆迁补偿的最低价格依据,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也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间点为征收房屋决定公告之日。
二、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确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简单来说,征收人应当给与被征收人一个合理时间进行选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择。若被征收人不能完成选择,则有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择或者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北张收房屋有意义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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