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耄耋之年的李老伯丧偶几年后与陈阿姨喜结连理,李老伯感念陈阿姨对他的照顾,找了个好日子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新老伴的名字加在了自家的房屋产权证上。谁料,他的三名子女知道后不乐意了,当即诉至嘉善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李老伯的赠与行为无效。近日,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
案例回顾
谈起这事,李老伯的三名子女有一肚子的话要说。
原来,早在上世纪50年代,李老伯就与三名子女的母亲马某结为夫妻。1999年,李老伯与马某在嘉善县某街道置办了两套房产,全都登记在李老伯名下。2013年,马某去世,当时并未留下遗嘱,李老伯和子女们也未对房产进行分割。没曾想,三年后,年近九旬的李老伯与新老伴陈阿姨结婚了。更让三名子女不能接受的是,今年2月份,李老伯在未征求房产共有人(三名子女)同意的情况下,竟然将两套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与了陈阿姨,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三名子女认为,母亲去世后房产并未进行分割,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父亲无权擅自将房产份额赠与陈阿姨,故要求法院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对于自己被子女们告上法庭这件事,李老伯也很生气。他认为,自己和新老伴已经于2016年登记结婚,二人虽然年纪相差30多岁,但相处很是融洽,陈阿姨对自己也颇为照顾,而且考虑到陈阿姨一没工作二没社保,自己觉得应该给她一个家。李老伯还认为,在房屋共有人这里加陈阿姨的名字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法律也规定老人有对财产自由分配的权利,子女们根本无权干涉自己。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李老伯将涉案房屋部分份额赠与陈阿姨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马某与被告李老伯系原配夫妻,两人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即三名原告。马某去世后,因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亦未约定份额,所以该房产为李老伯与三名子女所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李老伯在未征得子女们意见的情况下,将部分份额赠予陈阿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故法院作出赠与行为无效的判决。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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