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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受伤:无过错也要补偿?

发布时间:2020-12-23 13:00:01

阅读量:15989

说起体育运动,没有哪个小朋友是不喜欢的。运动不仅能强身健体,还能给我们带来快乐。但是,小朋友们要注意,体育运动本身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我们在运动的时候,精神高度集中,动作剧烈,一不小心,身体便会受到损害。

如果仅仅是小磕小碰,我们可以通过贴个创可贴、涂个药水来解决,要是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怎么办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件真实的案例,同学们在一起运动时受伤了,怎么还牵扯到补偿了呢?



案情回放


小鲁(化名)与壮壮(化名)不仅是同班同学,还是一对儿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一天放学后,小鲁和壮壮相约和其他小伙伴一起在学校操场踢足球。大家尽情地在操场上奔跑着,都想抢先一步进球。小鲁是守门员,他比其他人更集中精神,目不转睛地盯着滚动的足球。

说时迟,那时快,只见一个球员快速射门,小鲁迅速反应,上前扑球,而此时壮壮也跑过来奋力抢球,两人撞在了一起!只听“哎呀”一声,小鲁应声倒下。随后,他被老师和同学们送进了医院,经过检查,小鲁被医院诊断为左臂尺骨骨折

这下,小鲁的爸妈不干了,将壮壮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小鲁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这个案子法官最后会怎么判呢?让我们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吧!



法律分析



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他(她)才有可能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是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壮壮是否有过错上。

足球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必然存在使身体受损害的危险。足球运动的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本案事发时小鲁作为守门员上前拦球,壮壮跟球前进,均是基于本能反应,不能苛求壮壮在跟球前进的一瞬间能精确判断危险即将发生,而停止抢球动作。

在小鲁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壮壮或其他参与者存在违反运动规则或具有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包括壮壮在内的踢球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不构成一般人身损害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是否可能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法律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则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实际情况,确定合情合理的责任分担。



在本案中,虽然壮壮和其他足球运动参与者均没有过错,但是鉴于该踢球活动是小鲁与壮壮等人自发组织,参与者通过参与该活动在精神及身体上均能得到放松和锻炼,而小鲁由于左臂尺骨骨折要面临医疗费、护理费等财产损失,若其他人不分担损失则会使小鲁受到严重的损失。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踢足球的参与者给予小鲁适当经济补偿是适宜的。



被告主体是否仅限于壮壮?



本案中,足球运动共有包括小鲁、壮壮在内的十几名同学参与。这十几名同学一块儿踢球,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每个踢球成员都从他人的参与中获得了身心的愉悦,也应当共同承担运动的意外风险。所以原告有权起诉其他踢球参与者共同分担损失,法官可以在参考各人行为的关联程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分担数额。

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小鲁的家人只起诉了直接行为人壮壮,未起诉他人,法官就不得主动将其他踢球的同学列为被告。考虑到壮壮的跟球前进行为又与小鲁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可以由壮壮适当补偿小鲁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身损害侵权,但从公平角度出发,判令壮壮补偿小鲁经济损失6000元。小鲁家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今后同学们在参加体育运动时,一定要注意个人安全,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此外,对于经常参加体育运动的人来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失为降低损失的一种有效方式。


来源:网络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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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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