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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审的有效沟通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10 11:00:01

阅读量:13762

  


何时同侦查、检察人员沟通,沟通时是全盘托出还是有所保留,沟通时如何既体现对对方的尊重又不失自己的尊严身份,法庭上如何反驳公诉人的观点并且引起法庭的注意和认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问题有时会使人感到困惑。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采取恰当的辩护策略,加上自如的沟通能力,是实现辩护目的的保证。而有效沟通,是充分表达辩护观点,实现辩护目的、升华辩护艺术的必要前提。因此,沟通能力,是刑辩律师专业素质外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笔者认为,仅仅靠沟通技巧并不能使一个刑辩律师的辩护获得成功;圆润得体的沟通背后,一定要有实质的沟通内容作为支撑。但是具备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在工作中顺风顺水,而较弱的沟通能力有可能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人为增加工作难度。笔者根据自已以往的公诉、辩护工作经验,对刑事辩护律师同控方、审判方沟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单梳理,期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沟通前:知已知彼,充分了解沟通对象的特点和需求

  (一)沟通对象的特点

  1.绝大多数公诉人、法官都非常忙。对基层检、法来说,手头十件左右的待办案件,十件以上的待开庭案件,一两件需要请示、汇报的案件同时存在,是普遍常态。在这种压力之下,不要指望跟他们有大块的、专门的沟通时间。除非这个案件是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有上级领导关注或者需要开公开庭、观摩庭的案件。

  2.不同办案人有不同风格。公诉人、法官之间也有差异,或者属于抓大放小型,或者属于严谨细致型,或者属于稀里糊涂型。从哪里可以看出来他们的个人风格呢?从起诉书。看起诉书、判决书的格式、措词是否严谨。当然,一个一贯严谨的公诉人或法官,也会有失误的时候,但一般从他们起诉书的文字表达水平上,可以看出他们的基本水平。

  3.公诉人跟法官有差异。公诉人更重视案件的起诉标准,这种起诉标准与判决标准通常差异不大,只有特别专业的律师,可以发现端倪。比如一个案件,起诉的是A罪名,判决的是B罪名;或者起诉的是ABCD四个事实,判决认定的是AB事实甚至只认定了C事实,虽然也属于起诉质量不高,但毕竟不是无罪案件。换言之,公诉人的死穴,或者底线,是避免案件无罪。这也是无罪判决难、无罪判决率低的关键原因。而法院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有些情况在检察院暴露不出来,但是经过庭审可以暴露出来,需要法院处理和判断。而且,法院更讲究判决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他们考虑案件问题既宏观,也微观。既考虑大的影响力,也考虑细节事实的证据问题。也由于这个差异,一般来说公诉人更强调对卷宗证据事实负责,法院更强调对案件整体负责。检、法比较统一的一点是,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讲政治”,是衡量办案能力、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

  4.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层、市院、省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有各自的特点。一般而言,基层检察机关在起诉时会将法定情节列明,而市级检察机关一般只在起诉书中认定基本事实和基本罪名;市级检察机关和市级人民法院一方面承办二大刑案件,一方面要对下指导和审理基层上诉案件,实践经验和业务水平都比较高;而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下指导比较宏观,并且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理论调研任务比较多,他们的理论比较深厚而实践经验略显不足。

  以上是控方、审判方的一个比较脸谱化的总结。当然,仍然要强调的是,在群体像之下,一定有个人的不同特色,这种个人特色也是需要我们加以注意的。

  (二)了解客户需求——控审一方想要什么样的辩护

  有人说,“律师是做人和人的工作,是一个读人的职业”。有效沟通的前提,首先要研究“客户心理”,就好比很多有经验的律师在代理民商案件时,会搜集对方律师的资料,了解对方律师的典型案例、代理风格、相关背景,做到心中有数。

  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也应当尽量了解案件承办人员的基本情况,所在地区的风格,起码在心中有个大致的概念。至少应当了解性别、年龄、大致工作年限,方便我们调整我们的沟通方式、语气。下面我们来简单听听几位公诉人、法官对有效辩护的看法:

  第六届全国公诉标兵张士利:以事情证据为根,以法理规则为基,以逻辑情感为辅,让当事人理解,让公诉人认同,让法官接受。

  基层检察官龙云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又不违法、不纠缠无关细节,合情、合理、合法!

  第四届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王军:有理有据,节省庭审时间。

  基层法院刑庭庭长李岩:对法律规定把握准确,对争议焦点问题能从法理上充分论证,执着于追求正义,但不过分煽情。

  这是检察官、法官眼中的“好的辩护”,简单说,就是辩点准确、论述透彻、节省时间。

  我认为,好的辩护应当以辩点准确为核心。只有辩点准确,论述透彻,才能对辩护起到实质的作用。而辩点准确需要通过艰苦的学习、大量的案件经验磨练、认真细致推敲个案才能实现,是最重要的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一切所谓辩护的艺术,一切围绕辩护目的的沟通,都只能建立在辩点准确的基础之上。

  二、沟通中的九项注意

  沟通中,我们始终要明确的是,我们沟通的目的是什么。对我们刑辩律师来说,是想通过良好的沟通,表达我们的辩护观点,并说服司法人员接受,实现我们的辩护目的;对控审一方而言,则是想通过沟通,防止办案过程中出现疏漏,确保案件质量;或者是为了了解辩护人的主要观点,做好庭审准备,确保他们的庭审效果。

  (一)尊重是前提

  应当承认,无论是公检法一方对律师群体,还是律师群体对公检法一方,都还没有达到我们理想中“法律共同体”所期待的那种和谐氛围。有人形象地比喻:“法律共同体很像三角虐恋。他们有时候偷摸摸卿卿我我,又有很多时候争风吃醋打得不可开交”。有些律师一提到尊重公诉人、法官,就有些抵触,好像凭什么我要先向他们表示尊重。实际上,我们不仅跟公职人员打交道要尊重,就是跟亲人、朋友、孩子打交道,也要首先示好,身体前倾,语调适中,表示态度的谦虚和对对方的尊重。这是基本的礼节,不能说明谁比谁高明。如果对方以傲慢的态度回敬我们,那是他们的水平低下的表现。我们首先要假定他是个值得尊敬的人。如果事实证明他是个不值得尊敬的人,我们仍然要说服自己相信他是个可以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办事的人。如果事实证明他也不是个公正的检察官、法官,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其他公平公正的检察官、法官,或者诉诸于其他合法途径,去追求实现我们的目的。

  (二)说干货、说干货、说干货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是由公诉人、法官的工作都非常忙决定的。说干货可以立刻引起对方的兴趣和重视,他才会给你机会说下去。说干货也是对律师专业性的考验。通常跟司法人员的沟通,无论是在电话中还是当面沟通,如果你一张嘴三句话没有切入正题,没有指出你最重要的辩点并且引起他的重视,基本上在心理上他就会把你贴上“不够专业”的标签,并且你很难再引起他的注意,甚至他会把这种心理上的,对你专业性的否定评价直接带到庭审当中:你根本不专业,不是对手,不用考虑你的意见,对付你根本不是问题。

  (三)高质量的辩护意见文书

  在口头沟通中,要尽量以书面辩护意见或者证据材料为依托。一方面给人以实事求是、作风严谨的印象,一方面这种沟通是有具体内容的沟通,对方不容易推托,因而更容易引起对方的重视。

  高质量的辩护意见要素:辩点准确,逻辑清楚,论述透彻,不冗长。这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需要准确把握辩点的能力,还需要得心应手的写作能力。

  引起司法人员阅读兴趣的要素:高质量的排版,表达核心观点并且直击痛点的标题,这些画龙点睛之处,可以使你的辩护意见在形式上给人美感,从而引发阅读兴趣。

  表现责任心引起好感的武器:列图表(多人多起案件一般是必须要列图表)。

  提供证据较多时:装订规范的证据卷宗,有目录,有封面,有证据说明。

  给你的辩护意见加个标题:这是由翟建大律师首先提出的,效果尤佳。直接概括主要辩点,尖锐揭露核心问题。

  辩护意见尽量用二级标题:超过两级标题,在转换成口语表达时容易造成听者的混乱,听不出逻辑的严密和层次感。

  辩护意见不应过份冗长:太长的辩护意见意味着重点不突出,无法引起阅读兴趣。

  (四)没有一招制敌的把握不搞证据突袭

  从公诉人的角度一般认为,案件分为这么几类:

  1.完全没有问题的案件和有点问题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的案件:不重视、不在乎是否有辩护人和辩护意见。

  2.有问题可能影响事实认定但不至于无罪的案件:基层院:重视辩护意见,通过退补做些证据准备;市级院:不如基层院重视。

  3.有问题且有无罪可能性的案件:高度重视辩护意见。

  因此,一般来说,除非有十足的把握,当庭举示的证据直到可以决定案件取得无罪或者罪轻,或者认定某个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否则不要搞证据突袭。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把这些问题提出来,及时查证,不会影响辩护效果;而当庭搞证据突袭大多会引起补侦,不但会使案件办理周期延长,更会增加司法成本,引起司法人员的反感,不利于同司法人员的沟通。当然,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我们的策略都应当是量身定做、私人定制的。这里讲的是一般的规律。

  (五)尽早提出辩护意见-程序越靠后阻力越大

  说服一两个人、比较容易;说服几十个人以及几十个人背后的组织就非常困难。尤其对于大多数无罪辩护意见,能在立案之初、批捕阶段提出,就在立案、批捕阶段提出,尽可能影响立案、批捕结果,尽早结束刑事侦查、司法程序。有人说会影响收费,这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想法。

  真正为当事人利益着想,即使是这一件案件没收费,也会使当事人受益并感念一生。赚钱和良心之间,也不难取舍。提出的越早,涉及的人少,观念容易转变,错误得到纠正的机率就越大,辩护意见就更容易得到侦查机关、公诉人的认可和采纳。提出的越晚,程序越靠后,涉及的部门越多,就会增加案件的复杂性,甚至人为的阻力: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脸面上挂不住,就会想方设法维护脸面。比如我办理的北京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第二天,嫌疑人家属找到我,我了解到案件经过后,立即着手写了一篇系卖淫嫖娼性质的辩护意见,当天送达侦查机关,得到侦查机关认可和采纳,第二天就撤销案件,释放了嫌疑人。如果案件经过批捕、再到了起诉甚至审判环节,就很难期望如此顺利。

  (六)庭前沟通应不应该有所保留?

  有人说,如果把辩护意见全盘托出,公诉人完全掌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且充分准备,可能不利于庭审辩护效果。其实这是对自己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对辩点内心确信程度不高的不自信的表现。事实上,即使在庭审当中某个问题让公诉人没有应对能力,如果问题严重,可能仍然导致退补;如果问题不严重,就不会影响判决结果。除非是辩护策略的需要,针对个案的特殊情况对辩护观点、辩护理由有所保留,我主张将所有辩护观点、理由同控审方进行尽早的充分交流。只有这样,一方面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我们的辩护意见尽早地影响控方或者审方,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对方在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在庭审中能充分地交换意见,避免没必要的二次开庭。

  (七)庭审中要不要煽情?

  要。但是要自然流露,要适度。可以有设计,但不要有卖弄感。就如同一场好的演讲,一定是有打动人心的地方,有现场感,与庭审进行的阶段、气氛等环境相融合,发言内容充实有提炼感,服从、配合合议庭、审判长指挥,同时比较自然地有引导、带动庭审节奏、趋势的效果,与包括公诉人、合议庭在内的听众产生了共鸣。

  压抑的情感更打动人。刑辩律师的以情动人,一定是用一种理性的,经过控制的方式,只表达出来我们内心丰富情感的冰山一角而不是全部。有收有放,收放自如。过分的渲染只会降低司法人员对我们的专业水准的评价,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我们办理的一个很小的妨害公务案中,我们出庭律师是这样开场的:…接触案件之初,我猜测被告人是一个混社会的小流氓;可是当我深入研究案件、接触被告人后,我发现,被告人为人憨厚、正直、善良…案发时他上身赤裸被压制在三月的北方寒气逼人的地面上近二十分钟,旁边的亲友劝说无效,警察仍然死死地摁着他的上身,他受冻不住并且过于痛苦才奋起挣扎伤了干警…这种情景再现使合议庭成员为之动容,被告人获得“掐期”判决,家属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八) 理性对抗,慎重死磕

  对于个案的辩护中一些无足轻重的程序问题,我持功利的辩护观,即首先严密论证必要性——是否有利于实现辩护目的?观点真的正确吗?不恰当的死磕会引起司法人员对刑辩律师群体的不正确评价。

  (九)禁止人身攻击——骂街式的辩护是最低劣的辩护

  三、庭审中的注意事项

  优秀的辩护能够左右人心并且影响判决。庭审中的辩护表达尤为重要。

  1.态度。适宜的态度对正常有效的沟通至关重要。应当时刻注意法庭的气氛并有一定驾驭能力。一个受欢迎的律师一定是具备专业素质、尊重法庭并保持良好庭审气氛的能力。不卑不亢是我们都喜欢的;但是尊重法庭不代表你自降身份,相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遇到固执而又专横的法官,老练的刑辩律师仍然能充分表达辩护意见。

  2.对案件事实、证据熟练掌握。举质证时干净利落,迅速提示法庭证据所在的卷宗、页码,对案件事实涉及的姓名、时间、地点、数字精确阐述,是专业、负责的最好表现。

  3.简略、清晰、逻辑地脱稿发表辩护意见的能力。有时候必要的重复虽然是法官不喜欢的,但对重要问题、重要辩点的适当强调,有时候是可以加强法官的印象、增加说服的力度的。

  4.不代替被告人做事实陈述。对重要的案件事实,只能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意见,或者对卷宗中的证据进行证据辩护或者进行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不能因为担心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述对其不利,就代替被告人陈述事实。

  四、良好沟通的同时也要敢于坚持、善于坚持

  1.良好的沟通不代表一味妥协

  良好的沟通有很多表现形式,妥协只是为了实现辩护目的的沟通方式的一种。比如,我们态度很友善,不代表我们在排非的时候就失去了自己的立场,或者对本该坚持的意见打了折扣。相反,不仅妥协是一种沟通策略,坚持或者强硬也是一种沟通策略。根据案情的不同需要,或者沟通的发展变化,应当随时调整策略。

  2.良好的沟通不是一团和气

  良好的沟通应当是有效的沟通,应当是服务于辩护目的和辩护策略的。控辩审三方呈鼎足之势,这种三角关系决定了控辩的沟通应当是在对抗基础上的沟通,良好沟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对抗,即不能为了沟通弱化了对抗,也不能为了对抗而不考虑沟通方式方法,通过控辩对抗式沟通实现同审判方的沟通,实现说服审判方的目的。好的控辩审的沟通应当是建立在对对方角色尊重的基础之上,立足于辩护职责,为了充分表达辩护观点、取得对方认同,从而最终实现辩护目的。

  3.有效沟通的根基在于过硬的专业素质

  这是需要反复强调的。一般而言,如果你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你首先应当检省自己的辩护意见是否切中要害,即你的辩点是否准确,论据是否充分,论证是否有力。以笔者的辩护经验而言,辩点准确的辩护观点被采纳的机率约占80%以上。比如新近办理的一个贪污、行贿案,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一份论证充分的辩护意见,在检察院起诉时几乎获得全部采纳,将五起贪污中的三起拿掉,另两起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刑期直接从十年以上变为三年左右。并且这属于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几乎被全盘否定。这个案例充分证明,有效辩护是以专业性为基石的。

  4.口头沟通后要注意及时用文书巩固、强化沟通效果

  口头沟通中如果某一个问题没有说透或者是某个辩点获得了对方的初步认可,沟通后要立即着手组织论证严密、充分的辩护意见或者补充辩护意见对口头沟通效果进行加强、巩固;还可以在书面辩护意见中进一步用案例加强说理效果,增加对方的内心确信。

  五、有效沟通的根基——沟通双方的知识层次相当、频道相同

  能在同一个层面上交流、沟通,是沟通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知识基础、背景要差不多,我们经常说的“在一个频道上的沟通”。否则,一个小学生同一个博导的沟通,不能叫沟通,叫讲解或者教育。没有人有时间给你讲解案件的问题,或者指出你对案件的错误认识。也就是双方要有一个基本相当的知识积淀和背景,才能谈得上有效沟通。就普遍情况而言,大多数公诉人、法官,不够重视辩护意见,跟刑辩律师对业务研究不深不透、水平不高有直接关系;同样,很多冤错案件的存在和不断出现,也跟公诉人的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直接关系。这都是需要大力改进的。

  如何提高专业素养:在入门阶段,大量的研读基础刑法知识,研读权威案例研讨类书籍,比如刑事审判参考和刑事司法指南,当今法律文书公开,大量研读生效判决,都是一些比较基础的知识储备。这些储备可以让我们有某一个专业的较好的法感觉。所谓的法感觉,我理解,就是对常见辩点的敏感性以及对该专业的新案件、新法条、新情况的基本正确的直觉般的认识和判断。

  在似乎略显浮澡的年代,我们不要被假象所迷惑,技巧可以学习些皮毛,但技巧都是专业醇熟之人总结出来的。专业醇熟一定是长期艰苦努力的结果。不要想着学会了技巧就可以成为沟通高手、刑辩大咖。只有潜心研读法律,研究判例,研究个案,才能保证沟通的内容有效;而内容永远大于形式和技巧。

  六、优秀公诉人转型刑辩律师的优势——兼具控辩思维

  1.大量案件培养的法感觉。大多数公诉人的年办案量在百件左右。参与讨论的案件不算在内。这种“来件加工”式的流程化办案,磨炼了他们的意志,培养了他们的良好的法感觉。

  2.兼具控辩思维、熟悉审判思维。有人说辞职公诉人做律师虽然有优势,但也有不足,因为会有控方思维同辩护思维的转换问题。其实公诉人仅有控方思维是很可怕的;一个优秀的公诉人不仅只有控方思维,还有辩方思维,他们拿到案件不是简单起诉了事,而是要先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通过退补弥补或者纠正。因此,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应当兼具控辩思维,才能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大量的庭审实践、同审判方的长期沟通,也使得公诉人熟悉审判思维。这些都可以成为一名转型律师的优势。

  3.辩点把握准确、论证到位。每年上百件案件,每个案件都要整理审查报告、起诉书和出庭预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要制作向检察委员会汇报的提纲。这种经年的千锤百炼造就了他们对案件问题较强的准确把握、论证能力。对大多数案件的辩点审查,如同“探囊取物”。

  4.学习能力强、工作细致、不畏辛苦。检察机关对公诉人的各各种培训是常态化的;公诉人也是各种调研文章、演讲、辩论比赛的主力军。公诉人把关不严的确制造了一些有问题的案件,但仍然有大量的案件通过检察官的把关没有进入审判环节。一般而言,没有很强的吃辛苦的精神和长期坚持学习的耐力是做不好一名公诉人的。

  作者:律璞玉,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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