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小明的外婆有一套房屋,是属于租赁房,户主是外公。小明外公很早就过世了,但是户主没有变更过,户口本上是外婆和小明两个舅舅的名字,外婆还有三个女儿,包括小明的妈妈和两个小姨。房屋经过改造,现在属于可以买断产权的商品房,小明家人想买断,但是家里对于购买房屋的费用划分有争议。 现在小明外婆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想法,小明想咨询律师,像这样的情况,外婆还能独立买卖房屋吗?如果购买房子后不写外婆的名字,是否外婆的三个女儿以后就无法继承房产了? 律师说法 小明的外婆拥有这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根据政策,现在通过改造可以买下产权。但是外婆患有老年痴呆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房屋买卖,需要由她的监护人来代为表达意思,外婆的子女都可以是监护人。 根据上海关于出售公房相关的法律规定,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在购买产权的时候,需要写上外婆的名字,这样将来她的子女就都可以继承房屋了。 关于购买费用,因为本身户口本上就有小明两个舅舅的名字,那么属于两个舅舅和外婆共有的。在外婆去世后,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都可以继承,也就是外婆的份额里,有部分也属于小明的两个舅舅。所以,律师建议购买房屋产权的金额划分,可以根据房屋的份额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第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买时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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