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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工程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7-11-27 16:41:47

阅读量:16549


工程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额的确定是一个很基础并且很重要的话题。之前我们多次谈到该问题,今天我们从条款本身出发,分别站在工程承包合同角度、投保项目角度和费用类型角度再去探讨工程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额的确定。

【从条款本身出发】

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对确定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额是这样规定的: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读条款终究有些晦涩,实务中又是如何操作呢?下面将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说明:

【从承包合同角度】

从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角度看,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总价是大于等于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工程)的保险金额的。当然也有些例外,如,有些项目业主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可能会提前约定针对一些工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采购由业主自行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报价里则不会涵盖这些项目。如果是承包商采购保险(CCIP)的话,在操作时应当把这部分计算在保额里(但具体情况还要看工程合同中的规定,若约定此部分保险由业主购买,则当然就不用算在承包商所购买的保险当中了)。

【从投保项目角度】

计算保额时有个原则,用一句并不严谨的“俗”话来说,凡是最终成为投保(工程)项目一个部分的所有物质、费用都应投保。具体包括:

1、建筑工程本体及工程临建或设备

(1)总承包商和其所有的分包商根据合同应该执行的所有工作,包括三(四、五)通一平等整地工作,临时性的建筑或机构,以及所有工地储存的建筑材料的使用。

(2)工作人员的住宅区、储存区、准备和混合工厂、临时道路、脚手架、公用设施等。

2、业主或承包商提供的施工机具

开挖设备、吊车和类似设备,以及不具公共道路行驶执照的工地用车、无论以上设备是承包商自有或是租用。

3、他人财产、临近财产、现有财产

(1)在被保险人照料、看管和控制下的他人财产,包括在保单期限和保证期内被保险人可能负责任的财产。

(2)包括施工现场的财产以及现场周围的财产,但是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和被保险人照料、看管和控制下的另一个被保险人(如业主)的财产。

(3)总体项目未完成,但其一部分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此部分财产也应考虑到。但具体承保形式应一事一议。

【从费用类型角度】

目前国内工程建设项目主要都是根据工程概算(或估算)确定物质损失部分工程项目的保险金额。建设项目总概算是确定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在操作上通常会有选择的将建设项目总概算中的一部分费用列入保险金额。

1、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是计算工程造价的基础,也是我们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通常是全部计入保险金额。

2、一次性费用

建设项目总概算中的一些一次性费用(如征地费、拆迁费等),不会因出险而遭受损失,可从中扣除,以节省保费支付。

3、预备费

工程预备费简称“预备费”。又称“不可预见费”。指总概算中用以弥补在编制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时难以预料,而实际可能发生的费用。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通常的操作是将预备费(不可预见费)扣除。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为了避免理赔争议,应将基本预备费(可按照建安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列入保险金额。如基本预备费中包括设计变更费用,而施工过程常会变更设计,若未投保此部分费用,保险公司通常会以此为理由拒赔。

4、专项费用

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等专项费用,不属于建工险保障范畴,不计入保险金额内。但如投保业主预期利润损失(DSU)时,上述“专项费用”就很有参考意义了。

来源:保险法律实务研讨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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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再谈工程险物质损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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